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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刑(五)字第 01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其第三次之犯罪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已逾五年,而其第二次之犯罪尚在監執行中,則不能認為累犯,反之如其第三次之犯罪,仍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之五年內則此次在監執行中之犯罪自屬合於累犯之規定當為累犯。

全文內容

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其第三次之犯罪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已逾五年,而其第二次之犯罪尚在監執行中,則不能認為累犯,反之如其第三次之犯罪,仍在第一次受徒刑執行完畢或免除後之五年內則此次在監執行中之犯罪自屬合於累犯之規定當為累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令刑(五)字第 01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查累犯在監執行中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二次,須分別情形而論,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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