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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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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46 條已於民國 104 年刪除,羈押折抵刑期規定移至第 37-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

Q · 刑法第 46 條被刪除了,羈押還能折抵刑期嗎?

可以。規定搬到第 37-2 條

刑法第 46 條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刪除,但羈押日數折抵刑期的權利並未消失,原規範整併至刑法第 37-2 條(一日抵一日)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聲明異議救濟程序)。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在執行指揮書上計算折抵,被告或律師對折抵天數有爭議時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留下的問題每天都在法庭上發生。原本的第46條處理一件非常具體的事:你被羈押在看守所的那些日子,判決確定後能不能折抵你的刑期?答案是可以,一天抵一天。你在裡面關了 180 天等審判,判決確定後這 180 天直接從刑期扣掉。民國104年這條被刪除,不是因為這個權利消失了,而是因為折抵規定被整併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執行程序中處理。但很多被告和家屬不知道這件事,以為刪除就代表不能折抵了。這個資訊落差,可能讓你在看守所裡白白多焦慮幾個月。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並於民國 94 年增訂第二項擴及保安處分折抵;民國 104 年立法者將條文整併至刑法第 37-2 條與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制度精神延續不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羈押折抵現在到底看哪條法?

刑法第 46 條刪除後,羈押折抵的法律依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的執行編。實務上,法官在判決主文會載明「羈押日數算入刑期」,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時計算折抵。折抵本身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延伸,不會因為刑法某一條被刪就不見。內行人提示:如果判決主文漏寫折抵,不代表不能折,執行檢察官仍須依法折抵。

Q2被羈押但最後判無罪,那些日子怎麼算?

判無罪代表你根本不該被關。這時候不是「折抵」的問題,而是國家要賠你。依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你可以請求每日最高 5,000 元的補償。但必須在無罪判決確定後兩年內提出。內行人提示:補償金額會考量你被羈押期間的實際損失(工作收入、精神痛苦),提供越具體的損失證明,金額越可能接近上限。

Q3刑法第 46 條為什麼會被刪除?

民國 104 年立法者整併折抵規定,認為折抵屬刑罰執行範疇,由刑事訴訟法執行編處理較為妥當,因此刪除本條並將內容移至刑法 37-2 條與刑訴 484 條。

Q4羈押折抵是什麼意思?

羈押折抵指被告判決確定前被羈押的天數,依法自應執行的刑期或罰金中扣除,避免被告因程序延宕被「白關」,是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的延伸。

Q5什麼是聲明異議?

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含折抵錯誤)有意見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請求救濟的程序。

Q6什麼是執行指揮書?

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簽發的執行命令文書,載明應執行刑種、刑期、折抵天數、預定執行起始日,是受刑人核對折抵計算的關鍵文件。

Q7羈押折抵天數怎麼算?

羈押起始日至羈押終止日(含當日)逐日計算,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折抵罰金時依第 42 條第 6 項裁判所定折算標準計算。

Q8發現折抵天數算錯了怎麼辦?

立即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建議委任律師或法扶律師代撰書狀,避免拖到執行完畢失去救濟實益。

Q9聲明異議要花多少錢?

聲明異議本身免裁判費,律師費約 2-5 萬元起跳;經濟困難者可申請法律扶助。

Q10怎麼證明羈押天數的起訖?

向看守所索取羈押證明書、判決書記載的羈押期間、押票影本,三者交叉比對即為最可靠的證據。

Q11羈押折抵 vs 刑事補償差在哪?

判有罪時羈押天數從刑期扣抵;判無罪時羈押天數不存在「折抵」(沒刑可抵),改依刑事補償法請求每日 3,000-5,000 元國家補償。

Q12羈押折抵 vs 緩起訴折抵差在哪?

羈押折抵限於判決確定前的拘禁日數,緩起訴期間若被告履行義務並無折抵問題;緩起訴撤銷後重新起訴判決確定,原羈押日數仍可折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legal_basisresult
判決前羈押後判有罪刑法 37-2(原 46 條)一日抵一日,自應執行刑期扣除
判決前羈押後判無罪刑事補償法每日 3,000-5,000 元補償,2 年內請求
判決前電子監控期間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判決)原則不折抵,因未完全剝奪自由
保安處分前羈押原刑法 46 II(94 年增訂)羈押日數折抵保安處分執行期間

legal_basis

判決前羈押後判有罪
刑法 37-2(原 46 條)
判決前羈押後判無罪
刑事補償法
判決前電子監控期間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判決)
保安處分前羈押
原刑法 46 II(94 年增訂)

result

判決前羈押後判有罪
一日抵一日,自應執行刑期扣除
判決前羈押後判無罪
每日 3,000-5,000 元補償,2 年內請求
判決前電子監控期間
原則不折抵,因未完全剝奪自由
保安處分前羈押
羈押日數折抵保安處分執行期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21 条(未決勾留日数の本刑算入:裁量算入制)
韓國형법 제57조(판결선고전 구금일수의 통산:必算入)
中國刑法第 41 条、第 44 条、第 47 条(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德國StGB § 51(Anrechnung:應算入,例外得不算入)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16-4(détention provisoire imputée sur la peine)
美國18 U.S.C. § 3585(b)(credit for prior custod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0940107 修正)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羈押之日數,無前項刑罰可抵,如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得以一日抵保安處分一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因第四十二條項次調整,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六項」。   二、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利,特增訂第二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

(1041217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0231031 制定)

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0940107 修正)

一、原條文改列為第一項。因第四十二條項次調整,爰將「第四項」修正為「第六項」。   二、經宣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例如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亦失去其自由,在性質上與刑罰相近,如於執行前曾受羈押,而無刑罰可抵者,顯於受處分人不利,特增訂第二項;俾使羈押之日數亦得折抵保安處分之日數。以保障受處分人之權益,並解決實務上之困擾。

(1041217 刪除)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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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