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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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46 條已於民國 104 年刪除,羈押折抵刑期規定移至第 37-2 條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
Q · 刑法第 46 條被刪除了,羈押還能折抵刑期嗎?
刑法第 46 條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刪除,但羈押日數折抵刑期的權利並未消失,原規範整併至刑法第 37-2 條(一日抵一日)及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聲明異議救濟程序)。判決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在執行指揮書上計算折抵,被告或律師對折抵天數有爭議時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留下的問題每天都在法庭上發生。原本的第46條處理一件非常具體的事:你被羈押在看守所的那些日子,判決確定後能不能折抵你的刑期?答案是可以,一天抵一天。你在裡面關了 180 天等審判,判決確定後這 180 天直接從刑期扣掉。民國104年這條被刪除,不是因為這個權利消失了,而是因為折抵規定被整併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執行程序中處理。但很多被告和家屬不知道這件事,以為刪除就代表不能折抵了。這個資訊落差,可能讓你在看守所裡白白多焦慮幾個月。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4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範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並於民國 94 年增訂第二項擴及保安處分折抵;民國 104 年立法者將條文整併至刑法第 37-2 條與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制度精神延續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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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46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104 年立法者認為折抵屬刑罰執行範疇,整併至第 37-2 條及刑事訴訟法執行編,制度本身未廢除。
Q2羈押折抵刑期現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第 37-2 條(一日抵一日的實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執行階段聲明異議的程序救濟)。
Q3判決主文沒寫折抵日數怎麼辦?▾
不影響折抵權利,執行檢察官仍須依職權計算;如未折抵或計算錯誤,可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Q4電子腳鐐期間能比照羈押折抵嗎?▾
實務見解原則否定,因電子監控未完全剝奪人身自由;但近年科技監控普及,學界已開始討論修法。
Q5羈押折抵能折罰金嗎?▾
可以。依現行第 37-2 條,羈押一日折抵第 42 條第 6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Q6羈押後判無罪,那些日子算什麼?▾
依刑事補償法可請求每日新台幣 3,000 至 5,000 元補償,須在無罪判決確定後 2 年內提出。
Q7保安處分能折抵羈押日數嗎?▾
可以。原 94 年增訂的第二項精神延續,現行折抵保安處分仍依執行程序辦理。
Q8聲明異議要在多久內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無明文期間,但實務上應在執行完畢前儘速提出,否則僅能改循冤獄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legal_basis | result |
|---|---|---|
| 判決前羈押後判有罪 | 刑法 37-2(原 46 條) | 一日抵一日,自應執行刑期扣除 |
| 判決前羈押後判無罪 | 刑事補償法 | 每日 3,000-5,000 元補償,2 年內請求 |
| 判決前電子監控期間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近年判決) | 原則不折抵,因未完全剝奪自由 |
| 保安處分前羈押 | 原刑法 46 II(94 年增訂) | 羈押日數折抵保安處分執行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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