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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 台會瑞議字第 2478 號
要旨
公務員在偵查期間羈押三個月,經確定判進有期徒刑二月半,折抵刑期後,不必再服刑,不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之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0 年 11 月 21 日 80 局參字第 46693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因曾被羈押,如經依刑法第 46 條規定折抵刑期後,不必再入監服刑,是否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刑法第 46 條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日數之規定,一經折抵完畢,即已發生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效果,顯與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未受徒刑執行之情形不同,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