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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9)台令刑(四)字第 30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9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查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據呈受刑人某甲前因偽造貨幣案,經屏東地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羈押共六個月又十二日,既與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官受理執行之偽造貨幣案有連續犯關係,為審判上之同一案件,即屬因同案而受羈押,自應准予扣抵刑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9)台令刑(四)字第 30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9 年 04 月 26 日發布,要旨:查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據呈受刑人某甲前因偽造貨幣案,經屏東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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