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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刑字第 030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刑法第四十六條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規定,應從有利被告之原則解釋,其羈押時間,雖未滿一日,仍准予折抵刑期一日,貴處原擬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函要旨:

查刑法第四十六條關於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抵算之規定,原為重視被告身體自由而設,故羈押日數之折抵,應從有利於被告之原則解釋,雖羈押未滿一日,仍准予折抵刑期一日。 (參照大理院七年統字第八八八號解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刑字第 030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4 月 12 日發布,要旨:刑法第四十六條以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之規定,應從有利被告之原則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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