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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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刑法第45條已於民國104年刪除,刑期起算規則改由刑法第37條之1及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範。
Q · 刑法第45條到底還能不能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45條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刪除,現行刑期起算規則改由刑法第37條之1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以下規範。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民國104年以前定讞案件的刑期計算仍依當時的第45條為準。處理舊案聲請更定刑期、非常上訴或冤案平反時,這條已刪除的法律仍是必查的歷史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不存在了,但它消失的方式比它活著的時候更值得你注意。原本第45條規定:刑期從裁判確定那天開始算,但如果你在判決確定後還沒被抓進去關,那些在外面的日子不算入刑期。聽起來合理?問題是這條跟刑事訴訟法的執行規定長期打架,實務上到底聽誰的,法官跟檢察官自己都頭痛。民國104年立法院直接把它砍了,刑期計算的規則統一回歸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以下處理。對你來說,重點不是這條寫了什麼,而是:如果你在研究民國104年以前定讞的舊案,那個時代的刑期計算邏輯跟現在不一樣。搞混了,你對案件時間軸的理解會整個歪掉。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45條為民國104年12月30日刪除前之刑期起算規定,原文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且裁判確定後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刪除後刑期起算規則整合至刑事訴訟法執行編及本法第37條之1,消除實體法與程序法間之規範競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第45條是什麼?▾
原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已於民國104年刪除,規則改由刑法第37條之1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處理。
Q2刑法第45條為什麼被刪除?▾
因與刑事訴訟法執行編規定長期競合,民國104年立法院整合刑期計算規則統一回歸程序法處理。
Q3現在刑期怎麼算?▾
現行依刑法第37條之1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搭配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以下執行程序。
Q4舊案件還會用到第45條嗎?▾
會。法律不溯及既往,民國104年前定讞案件的刑期計算仍依當時第45條認定。
Q5刪除的法條去哪查?▾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功能可查歷次修正全文,刪除條文也查得到。
Q6聲請更定刑期要不要引用第45條?▾
處理舊案要。原裁判適用當時版本,引用舊條加施行細則比直接引用現行刑訴更精準。
Q7刑法第45條與刑法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管刑期起算(已刪除),第46條管羈押日數折抵刑期(也已刪除,移至刑法第37條之2)。
Q8考試會考已刪除的法條嗎?▾
會考「法條搬家」的轉介問題,要知道刑期計算規則現在搬到哪裡,是律師司法官常見陷阱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legal_basis | rule | applicable_cases |
|---|---|---|---|
| 刪除前(民國104年以前) | 中華民國刑法第45條 | 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確定但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 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前定讞之刑事案件 |
| 刪除後(民國104年以後) | 中華民國刑法第37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以下 | 刑期起算與執行程序整合於同一脈絡,由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 | 民國104年12月30日以後定讞之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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