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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44 條(易刑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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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ully1227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06年消防警察人員四等考試第41題關於易以訓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以受罰金之宣告為限(B)須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C)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D)此類易刑處分亦可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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