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中華民國刑法43易以訓誡

快速跳轉

拘役罰金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43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者,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法官得易以訓誡,視為刑之已執行。

Q · 做了違法的好事被判刑,法律有沒有給好人留餘地?

有,刑法43條可易以訓誡

依刑法第43條,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者,若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法官得裁定易以訓誡,當庭口頭告誡後即視為刑罰已執行,不必繳罰金或服拘役。要件是動機在客觀公益或道義標準下值得原諒,並非當事人主觀覺得有理。實務上極少使用,門檻遠高於易科罰金。

白話解讀

法律裡有沒有一條是專門給「好人犯的錯」設計的?有。就是這條。一個父親為了救溺水的陌生小孩闖進私人碼頭,被判侵入他人建築物的拘役。一個護理師在緊急狀況下未經授權使用管制藥品救人,被判罰金。這些人在道德上沒有錯,但技術上確實違法了。第43條給了法官一個選項:如果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拘役或罰金可以不用執行,改為訓誡。訓誡就是法官當庭口頭告誡你,然後你走出法院,沒有罰金要繳,沒有拘役要做,紀錄上這個刑罰視為已執行。但這條極度罕見被使用,因為「顯可宥恕」的門檻非常高,法官必須認定你的動機在一般社會觀念下是值得原諒的,不是你自己覺得自己有道理就算。

法律定性

易以訓誡是刑法易刑制度的一種,指受拘役或罰金宣告之人,若其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法官得以訓誡(當庭告誡)替代原宣告之拘役或罰金執行,並依刑法第44條視為刑之已執行。它不改變有罪事實,只改變最輕微的執行方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易以訓誡之後還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會。你仍然是被判有罪的,訓誡只是改變了刑罰的執行方式,不是撤銷判決。依第44條,訓誡執行完畢等同刑罰已執行。若最在意紀錄問題,比起爭取訓誡,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才是真正不留紀錄的路。

Q2這條實務上真的有人用過嗎?

用過,但極罕見。實務上法官比較常用緩刑(第74條),因為可附條件(賠償、社區服務)更有矯正意義。本條適用案例多集中在犯罪動機明確出於公益、且行為社會危害極低的情境。律師通常會同時主張緩刑與訓誡兩個方案,讓法官有兩個選項。

Q3刑法43條的易以訓誡是什麼?

受拘役或罰金宣告者,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時,法官得以訓誡代替執行,視為刑已執行。是易刑章中最輕、最罕見的一種。

Q4什麼叫犯罪動機顯可宥恕?

在客觀公益或道義標準下,任何理性的人都會認為值得原諒,例如純為救人而違規,不是當事人主觀覺得有理。

Q5訓誡是什麼意思?

法官當庭口頭告誡,無罰金、無拘役,依第44條視為刑罰已執行,但有罪判決仍存在。

Q6易以訓誡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改變刑罰執行方式而非撤銷有罪;依第44條訓誡執行完畢等同刑之已執行,仍可能留前科紀錄。

Q7刑法43條怎麼主張?

蒐集動機證據 → 確認屬拘役或罰金宣告 → 在量刑辯論明確引用第43條請求易以訓誡 → 同時備位主張緩刑。

Q8易以訓誡什麼時候提出最有利?

審判量刑辯論階段提出最有效,讓法官在判決時直接載明;判決確定後才聲請變更空間極小。

Q9怎麼證明動機顯可宥恕?

保存當時緊急情境、判斷依據、事後處置,並找受益者或旁觀者作證,證明動機純為公益或道義。

Q10沒有律師可以自己主張嗎?

可以在量刑辯論口頭請求並提書狀,但本條認定高度依賴法官裁量,建議由律師整理動機論證。

Q11易以訓誡 vs 易科罰金差在哪?

易科罰金把短期自由刑換成繳錢;易以訓誡把拘役或罰金換成口頭告誡,更輕但要件門檻高得多。

Q12易以訓誡 vs 緩刑哪個有利?

緩刑可附條件、實務更常用;易以訓誡更徹底但極罕見。律師常同時主張兩案讓法官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刑度前提效果實務常見度
易科罰金(第41條)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受短期自由刑且符合法定情形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
易服勞役(第42條)罰金罰金未完納以服勞役折抵罰金
易以訓誡(第43條)拘役或罰金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以訓誡代替執行,視為刑已執行極罕見
緩刑(第74條)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符合緩刑要件且無再犯之虞暫不執行,可附條件

適用刑度

易科罰金(第41條)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易服勞役(第42條)
罰金
易以訓誡(第43條)
拘役或罰金
緩刑(第74條)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前提

易科罰金(第41條)
受短期自由刑且符合法定情形
易服勞役(第42條)
罰金未完納
易以訓誡(第43條)
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
緩刑(第74條)
符合緩刑要件且無再犯之虞

效果

易科罰金(第41條)
以繳納罰金代替入監
易服勞役(第42條)
以服勞役折抵罰金
易以訓誡(第43條)
以訓誡代替執行,視為刑已執行
緩刑(第74條)
暫不執行,可附條件

實務常見度

易科罰金(第41條)
易服勞役(第42條)
易以訓誡(第43條)
極罕見
緩刑(第74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StGB § 59(Verwarnung mit Strafvorbehalt,附保留處罰之警告,性質近似)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59(dispense de peine,免刑,性質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宣告名詞
  • 犯罪動機名詞
  • 宥恕名詞
  • 訓誡名詞
(0231031 制定)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43 條規定:「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