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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4298 號
要旨
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四十三條所定得易以訓誡之情形,純屬審判上所應斟酌之事項,與同法第四十一條所定得易科罰金之條件,即執行是否顯有困難應由檢察官認定者不同,故若原確定判決未為易以訓誡之諭知,檢察官祇應依判執行,不得易以訓誡或聲請為易以訓誡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