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1 條(罰金易服勞役之再易服社會勞動)
- 1.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 2.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 3.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 4.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 5.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 6.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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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42條之1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得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最長二年。
Q · 罰金繳不起、不想被關,可以做社會勞動代替嗎?
依刑法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最長二年。但有三種情形不得聲請: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或期滿未完成者,仍須執行勞役。
白話解讀
繳不起罰金要做勞役,聽起來已經夠慘了。但勞役意味著入監,對一個可能只是初犯輕罪的人來說,進監所的衝擊遠超過罰金本身。這條就是法律為這種困境開的第二道門:你不用進去,你可以在外面做社會勞動來抵。六小時折算一天,去社福機構、公家單位當志工。最長兩年的履行期間,讓你維持正常生活的同時把債還完。但這道門有三個鎖:勞役期間超過一年的不行,正在監獄裡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的併科罰金不行,身心狀況不適合的也不行。而且「不好好做」的後果很嚴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期滿沒做完,直接打回勞役。這不是讓你拖延的工具,是讓你用勞動換自由的機會,但機會只給認真用它的人。
法律定性
易服社會勞動,指經判處罰金而易服勞役者,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每六小時社會勞動折算勞役一日的方式,向社福、公務或公益機構提供無償勞動,以替代入監服勞役之刑罰執行制度。其目的在使無力完納罰金者得維持正常社會生活,同時履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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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易服社會勞動怎麼換算?▾
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勞役一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論。
Q2哪些情形不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逾一年、入監執行逾六月徒刑併科罰金、身心健康執行顯有困難三種。
Q3易服社會勞動最長要做多久?▾
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Q4做到一半有錢了可以繳罰金停掉嗎?▾
可以,依所納金額按裁判折算標準扣除社會勞動日數。
Q5沒去做社會勞動會怎樣?▾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或期滿未完成,直接執行勞役。
Q6易服社會勞動要去哪裡做?▾
由執行檢察官指定,常見為醫院、社福機構、環保或公務單位。
Q7易服社會勞動和易科罰金一樣嗎?▾
不同。易科罰金是用錢換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是用勞動換罰金的勞役。
Q8怎麼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收到易服勞役執行指揮書後,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易科罰金(§41) | 易服勞役(§42) | 易服社會勞動(§42-1) |
|---|---|---|---|
| 性質 | 用金錢替代短期自由刑 | 罰金無力完納改服勞役 | 以社會勞動替代勞役 |
| 折算基礎 | 依裁判定一日折算金額 | 依裁判定罰金折算勞役標準 | 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勞役一日 |
| 履行上限 | 無社會勞動則繳清為止 | 勞役期最長一年 | 履行期間最長二年 |
| 是否入監 | 繳清免入監 | 入監所服勞役 | 於社區履行,不入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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