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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1 條(罰金易服勞役之再易服社會勞動)

  1. 1.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2. 2.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3. 3.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4. 4.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5. 5.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6. 6.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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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42條之1規定罰金易服勞役者,得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最長二年。

Q · 罰金繳不起、不想被關,可以做社會勞動代替嗎?

依刑法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最長二年。但有三種情形不得聲請: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且情節重大,或期滿未完成者,仍須執行勞役。

白話解讀

繳不起罰金要做勞役,聽起來已經夠慘了。但勞役意味著入監,對一個可能只是初犯輕罪的人來說,進監所的衝擊遠超過罰金本身。這條就是法律為這種困境開的第二道門:你不用進去,你可以在外面做社會勞動來抵。六小時折算一天,去社福機構、公家單位當志工。最長兩年的履行期間,讓你維持正常生活的同時把債還完。但這道門有三個鎖:勞役期間超過一年的不行,正在監獄裡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的併科罰金不行,身心狀況不適合的也不行。而且「不好好做」的後果很嚴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期滿沒做完,直接打回勞役。這不是讓你拖延的工具,是讓你用勞動換自由的機會,但機會只給認真用它的人。

法律定性

易服社會勞動,指經判處罰金而易服勞役者,於符合法定要件下,得以每六小時社會勞動折算勞役一日的方式,向社福、公務或公益機構提供無償勞動,以替代入監服勞役之刑罰執行制度。其目的在使無力完納罰金者得維持正常社會生活,同時履行法律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罰金總額(元)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每日折算金額(元/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社會勞動具體要去哪裡做什麼?可以自己選嗎?

由執行檢察官指定機構和內容,常見的有醫院看護輔助、公園清掃、社福機構服務等。不能自己選地點,但可向檢察官表達工作時間限制,檢察官會斟酌安排。實務上態度配合者較易被安排到離家近、時間彈性的機構。

Q2做到一半突然有錢了,可以直接繳清罰金提前結束嗎?

可以,依第五項規定隨時可繳納罰金,已履行時數按裁判所定折算標準扣除。也可只繳一部分按比例減少剩餘時數,不需繳清全部,繳多少扣多少。

Q3哪些情形不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三種情形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Q4易服社會勞動是什麼?

罰金易服勞役者以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替代入監勞役的執行制度,履行期間最長二年。

Q5易服社會勞動和易服勞役差在哪?

易服勞役要入監所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是其再替代,於社區提供無償勞動、不入監。

Q6什麼叫六小時折算一日?

每提供六小時社會勞動,折抵勞役一日,未滿一日以一日論。

Q7易服社會勞動和社區矯正一樣嗎?

不同。社會勞動是罰金易服勞役的替代執行;社區矯正是緩刑、假釋等的監督處遇制度。

Q8易服社會勞動怎麼聲請?

收到易服勞役執行指揮書後,入監前向執行檢察官聲請,附工作證明、家庭狀況、身心健康事證。

Q9社會勞動時數怎麼算?

罰金總額÷裁判所定每日折算金額=勞役日數,再×6小時=社會勞動時數。

Q10易服社會勞動會花到錢嗎?

社會勞動本身無償,不需繳費;中途若有能力可隨時繳納罰金折抵剩餘時數。

Q11怎麼證明自己適合易服社會勞動?

提出正當工作證明、家庭照顧需要、身心健康證明,證明有回歸社會的條件以提高核准機率。

Q12易服社會勞動 vs 易科罰金哪個適用?

易科罰金是用錢換短期徒刑;易服社會勞動是罰金繳不起、進入易服勞役後的勞動替代,兩者適用前提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易科罰金(§41)易服勞役(§42)易服社會勞動(§42-1)
性質用金錢替代短期自由刑罰金無力完納改服勞役以社會勞動替代勞役
折算基礎依裁判定一日折算金額依裁判定罰金折算勞役標準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勞役一日
履行上限無社會勞動則繳清為止勞役期最長一年履行期間最長二年
是否入監繳清免入監入監所服勞役於社區履行,不入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벌금 미납자의 사회봉사 집행에 관한 특례법(罰金未納者社會服務執行特例法,2009)
🇩🇪 德國EGStGB Art. 293(Tilgung uneinbringlicher Geldstrafen durch freie Arbeit)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1-8(travail d'intérêt général;為社區服務刑制度,惟法國未直接以其替代罰金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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