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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973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10 年 5 月 4 日總處綜字第 1101000341 號書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增訂「未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為免職之要件,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

(二)草案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後段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指揮書經註銷』,且不得易科罰金,而應執行原宣告之有期徒刑者」,所稱「指揮書經註銷」並非刑法或刑事訴訟法所明文規定,建請參考刑法第 41 條第 6 項、第 42 條之 1 規定,予以修正文字,以符實需。又該款規定如未包含「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情形,建請於說明中予以敘明,以杜爭議。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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