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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2 條(易服勞役)

  1. 1.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2. 2.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3. 3.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4. 4.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
  5. 5.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6. 6.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7. 7.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8. 8.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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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42 條規定罰金須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無力繳納者易服勞役,以每日一千至三千元折算,最長一年。

Q · 罰金繳不出來會被關嗎?

依刑法第 42 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繳清;期滿不繳,法院先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才易服勞役,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二千或三千元折算,期限最長一年。經濟困難者可在期滿後一年內聲請分期,但遲延一期未繳,剩餘罰金立即到期。

白話解讀

罰金繳不出來會怎樣?多數人腦中浮現的畫面是直接被關進去。但實際的遊戲規則比你想的有彈性得多,也比你想的有陷阱得多。判決確定後你有兩個月的繳款窗口。繳不出來,法院會先走強制執行(查封你的存款、薪水、財產)。真的查無財產,才進入「易服勞役」:用你的自由換算罰金,一天折抵一千到三千元。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選項:如果你能證明經濟狀況確實困難,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最長一年。分期的關鍵是「一期都不能遲」,遲了一期,剩下的全部立刻到期,強制執行或勞役二選一。還有一個更少人知道的規則:勞役期間你隨時可以繳錢「贖回」剩餘的天數。換句話說,這不是一條單行道,而是一張有多個出口的迷宮,但每個出口都有時間鎖。

法律定性

刑法第 42 條為罰金的執行與易刑規定,建立「完納、強制執行、分期、易服勞役」四階段機制:罰金須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繳清,無力完納者得以勞役折抵自由,折算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一千至三千元,勞役期限最長一年,並得於服役期間繳納罰金折抵剩餘日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罰金總額(新臺幣)(元)折算標準(每日)(元/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罰金繳不出來真的要去做苦工嗎?具體做什麼?

易服勞役的執行地點和內容由檢察官指定,通常在監所或指定機構從事清潔、雜務等勞動。但進入勞役前,還可走第42條之1的易服社會勞動(在社福機構服務),不需入監。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的時間點是檢察官指揮執行勞役之後、實際入監之前,窗口很短,錯過就只能入監做勞役。

Q2折算標準一千、兩千、三千,是我可以選的嗎?

不是你選的,是法官在判決時就載明的。折算標準越高(三千元),同樣金額的罰金折算的天數越少,對你越有利。法官會根據你的經濟狀況和案件情節決定。若律師在量刑辯論爭取到三千元折算,等於省下三分之二的勞役天數。

Q3罰金繳不出來會怎樣?

先強制執行財產,查無財產才易服勞役,期間還可聲請分期,不是直接被關。

Q4易服勞役是什麼?

罰金無力完納時以勞動折抵自由的易刑處分,每日折算一千至三千元,最長一年。

Q5易服勞役跟坐牢差在哪?

勞役與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種,性質、紀錄、後續影響都不同,且勞役前還有兩道緩衝。

Q6什麼叫強制執行罰金?

期滿不繳但有財產時,法院查封拍賣存款、薪資、不動產以抵償罰金。

Q7罰金分期要怎麼聲請?

備妥薪資單、負債、扶養等經濟困難證明,在二個月期限內向執行檢察官主動聲請,核准才算數。

Q8易服勞役天數怎麼算?

罰金總額 ÷ 折算標準(1000/2000/3000)= 天數,上限365日,逾一年部分按比例折算。

Q9服勞役中途想繳錢出來怎麼做?

勞役期間隨時繳納,依裁判標準折算扣除剩餘日數,繳多少扣多少,不必一次繳清。

Q10怎麼證明自己無力完納?

提出財產清冊、清寒證明、負債與扶養證明,可讓檢察官跳過強制執行直接裁定勞役。

Q11易服勞役 vs 易科罰金差在哪?

易服勞役是罰金換勞動(§42),易科罰金是短期徒刑換金錢(§41),方向相反。

Q12易服勞役 vs 易服社會勞動哪個好?

社會勞動(§42-1)在社福機構服務不入監,但須在檢察官指揮勞役後、入監前的短窗口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適用前提折算/門檻性質
易服勞役(§42)罰金無力完納且查無財產每日 1000/2000/3000 元,上限一年財產刑轉換勞動
易科罰金(§41)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每日 1000/2000/3000 元自由刑轉換金錢
強制執行期滿不繳但有財產查封存款、薪資、財產對財產直接執行
易服社會勞動(§42-1)易服勞役後再轉換每六小時折算勞役一日社區服務替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8条(労役場留置)
🇰🇷 韓國형법 제69조·제70조(노역장 유치)
🇨🇳 中國刑法第53条(罰金繳納,採強制繳納/隨時追繳,無易服勞役制度)
🇩🇪 德國StGB § 43(Ersatzfreiheitsstrafe,易服自由刑)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49 et s.(contrainte judiciaire,易服管收)
🇺🇸 美國Bearden v. Georgia, 461 U.S. 660 (1983)(禁止僅因無力繳納而監禁,得改社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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