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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監字第 34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查合於假釋之受刑人,如有併科罰金未納,或追繳未清者,該院呈擬於奉准假釋後送交檢察官辦理及於辦理假釋時函知檢察官辦理雖無不當,唯查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參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而追征追繳之執行,亦無在主刑執行以後之限制,故嗣後如有併科罰金或追徵追繳者應先行儘速依法執行,以免辦理假釋時再有問題。

全文內容

查合於假釋之受刑人,如有併科罰金未納,或追繳未清者,該院呈擬於奉准假釋後送交檢察官辦理及於辦理假釋時函知檢察官辦理雖無不當,唯查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完納,期滿不完納者,強制執行, (參照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而追征追繳之執行,亦無在主刑執行以後之限制,故嗣後如有併科罰金或追徵追繳者應先行儘速依法執行,以免辦理假釋時再有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監字第 34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查合於假釋之受刑人,如有併科罰金未納,或追繳未清者,該院呈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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