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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3)台鳳令刑字第 5334 號
要旨
凡刑事案件所科處之罰金,除法律有明文規定非以國幣 (即銀元) 為單位,應於判決主文內揭明為某種貨幣,並對於該罰金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應揭明以銀元若干元折算一日外,餘均不必記載銀元或國幣字樣。
全文內容
凡刑事案件所科處之罰金,除法律有明文規定非以國幣 (即銀元) 為單位,應於判決主文內揭明為某種貨幣,並對於該罰金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應揭明以銀元若干元折算一日外,餘均不必記載銀元或國幣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