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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令刑(五)字第 255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查監獄以外之機關代為執行易服勞役,於法無據,該黃某偽造文書案所處罰金,如無力繳納,仍應提交監獄執行易服勞役。

全文內容

查監獄以外之機關代為執行易服勞役,於法無據,該黃某偽造文書案所處罰金,如無力繳納,仍應提交監獄執行易服勞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令刑(五)字第 255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查監獄以外之機關代為執行易服勞役,於法無據,該黃某偽造文書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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