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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2)台令刑(二)字第 50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2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查罰金之繳納與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為之,法律預留繳納期間俾可使受刑人籌措金錢以為繳納,如裁判確定之時起兩個月內未為繳納者,始可實施強制執行,俟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後確係無力完納者,方得易服勞役,均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是罰金為財產刑之一種,其執行以繳納金錢為原則,如受刑人逾期未為繳納者,應切實辦理強制執行詳加調查受刑人之財產,並注意實施查封拍賣等程序,對於易服勞役,尤應慎重,俾符法旨。

全文內容

查罰金之繳納與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為之,法律預留繳納期間俾可使受刑人籌措金錢以為繳納,如裁判確定之時起兩個月內未為繳納者,始可實施強制執行,俟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後確係無力完納者,方得易服勞役,均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是罰金為財產刑之一種,其執行以繳納金錢為原則,如受刑人逾期未為繳納者,應切實辦理強制執行詳加調查受刑人之財產,並注意實施查封拍賣等程序,對於易服勞役,尤應慎重,俾符法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2)台令刑(二)字第 50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2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罰金之繳納與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為之,法律預留繳納期間俾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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