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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令監字第 22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0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查沒收於裁判時宣告之,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此為刑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而沒收追徵追繳等亦均無在主刑執行之後方予執行之限制。為貫徹立法本旨及事實上易於辦理起見,凡併科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均應於徒刑開始執行中依法儘速執行。

全文內容

查沒收於裁判時宣告之,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此為刑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而沒收追徵追繳等亦均無在主刑執行之後方予執行之限制。為貫徹立法本旨及事實上易於辦理起見,凡併科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均應於徒刑開始執行中依法儘速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0)台令監字第 22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0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沒收於裁判時宣告之,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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