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6730 號
要旨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全文內容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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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