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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令刑(二)字第 67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全文內容

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之執行期間折算方式,應以日數計算執行一百八十日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令刑(二)字第 67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10 月 23 日發布,要旨:關於罰金易服勞役 (如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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