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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17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全文內容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令刑字第 17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4 月 04 日發布,要旨: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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