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令刑字第 1788 號
要旨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全文內容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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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如受刑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可暫緩執行,俟服役期滿再行傳案易服勞役。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