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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 台會義議字第 07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係指事實上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如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認未受徒刑之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3 年 2 月 18 日 83 台華特三字第 096394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有罪得易科罰金確定,並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後,是否仍屬「徒刑之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係指事實上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言,不包括刑法第 44 條之易科罰金完畢,以已執行論之擬制規定,故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認為未受徒刑之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 台會義議字第 07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3 月 22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係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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