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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 台會義議字第 0765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係指事實上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如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認未受徒刑之執行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83 年 2 月 18 日 83 台華特三字第 0963946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人員因案停職,經法院判決有罪得易科罰金確定,並已繳納罰金執行完畢後,是否仍屬「徒刑之執行」。
【本會函覆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未受徒刑之執行,係指事實上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而言,不包括刑法第 44 條之易科罰金完畢,以已執行論之擬制規定,故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易科罰金者,應認為未受徒刑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