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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刑字第 23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查法院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執行,該受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舊) 所列情形之一時,自得由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 (舊) 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日數不應算入刑期,如當地無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患病之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狀定之,三十三年院字第二六三八號著有解釋。本件受徒刑諭知之煙毒犯林某,雖於判決確定前即喀血不止,保外醫治,但至開始執行,該被告仍身染重度肺病,聲請准予緩期執行,並經屏東地檢處指定省立屏東醫院、屏東衛生院診視結果,認為確患重度肺勞病須長期休養,如發監執行時有生命之虞,現台灣尚無免費治療之醫院及其他適當處所,可在執行前為之治療,既據來呈陳明,按此情形。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自可參照前項解釋斟酌辦理

全文內容

查法院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執行,該受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 (舊) 所列情形之一時,自得由檢察官依照同法第四百七十二條 (舊) 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其日數不應算入刑期,如當地無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可否將患病之受刑人交保在外醫治,應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斟酌其患病之情狀定之,三十三年院字第二六三八號著有解釋。本件受徒刑諭知之煙毒犯林某,雖於判決確定前即喀血不止,保外醫治,但至開始執行,該被告仍身染重度肺病,聲請准予緩期執行,並經屏東地檢處指定省立屏東醫院、屏東衛生院診視結果,認為確患重度肺勞病須長期休養,如發監執行時有生命之虞,現台灣尚無免費治療之醫院及其他適當處所,可在執行前為之治療,既據來呈陳明,按此情形。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自可參照前項解釋斟酌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刑字第 23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將處徒刑或拘役之人犯,移送檢察官執行,如檢察官尚未送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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