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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4690 號
要旨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全文內容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