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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令刑(五)字第 46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8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全文內容

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台灣宜蘭監獄四十七年五月份司法座談會討論結果,認為羈押從未間斷者,似可自羈押開始之日起推算至相當日之前一日為終結日一節,不無誤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8)台令刑(五)字第 46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8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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