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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令刑(五)字第 3602 號
要旨
按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是經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應執行徒刑之人犯,其於裁定確定後,在保安場所 (職業訓導總隊) 待送監執行徒刑之期間,雖非為羈押,事實上係在拘禁之中,依前述條文所定,應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全文內容
按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同條第二項規定,「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是經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應執行徒刑之人犯,其於裁定確定後,在保安場所 (職業訓導總隊) 待送監執行徒刑之期間,雖非為羈押,事實上係在拘禁之中,依前述條文所定,應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