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804513340 號
要旨
法務部停止適用 92 年 9 月 4 日法檢字第 0920803810 號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
主旨
本部 92 年 9 月 4 日法檢字第 0920803810 號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自 108 年 4 月 29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8 年 1 月 7 日本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小組 108 年第 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旨揭函就「受刑人李某犯殺人罪潛逃中國大陸,為中國大陸公安單位緝獲後遣返馬祖,其自緝獲後至遣返之期間,得否視為殺人罪之羈押,以折抵刑期」法律問題,原研究意見為「(一)按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 1 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 1 日,刑法第 46 條前段固有明文,惟可折抵之羈押日數,應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所為之羈押為限,是以,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5 條但書,對於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且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者,定有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之規定,惟並無在大陸地區為公安單位羈押得折抵刑期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予以折抵。(二)同意採甲說,惟理由修正如上。」
三、惟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於 98 年 4 月 26 日發布,第 6 條就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之遣返另有規定。是犯罪嫌疑人於大陸地區遭拘禁之期間得否折抵刑期,須視其遭拘禁之原因是否基於我國司法機關之請求而為而定。旨揭函示法律問題研究意見應停止適用。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