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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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三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加上逃亡、滅證串供或重罪逃滅之虞之一,且非羈押難以進行程序。
Q · 被聲請羈押就一定會被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必須先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再從三款理由(逃亡之虞、滅證串供之虞、重罪且有逃滅之相當理由)至少命中一款,且確認非羈押顯難進行程序,才能羈押。實務上相當比例的羈押聲請被駁回或改命具保、限制住居。關鍵在於訊問時能否有效反駁羈押理由。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千人被羈押,但法官不是想關誰就能關誰。101 條設了三道鎖,法官必須先確認「犯罪嫌疑重大」,然後再從三個理由裡至少命中一個:你可能逃跑、你可能滅證或串供、你犯的是重罪且有逃跑或滅證的合理懷疑。2017 年修法後,第三款已經不能單靠「罪很重」就把你關起來,必須疊加逃亡或滅證的具體事實,這是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硬逼出來的改革。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四項:你和你的律師有權在訊問前要求準備時間。那個高壓的法庭裡,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當場訊問,很多人腦袋一片空白就被帶走了。但法律明明給了你喘息的機會,只是沒人告訴你可以開口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為一般性羈押的法定要件規範,採「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並列三款羈押事由(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同時課予法官告知事實理由證據之義務,並賦予被告及辯護人於訊問前請求準備答辯時間之權利,構成審判前人身自由限制的核心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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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聲請羈押了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法官必須逐一審查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三款理由是否成立、有沒有替代手段(具保、限制住居)。實務上相當比例的羈押聲請被法官駁回或改命具保。關鍵在於你或你的律師能不能在訊問時有效提出反駁。
Q2家人被抓去羈押訊問了,我能做什麼?▾
第一步確認有沒有律師陪同,沒有的話羈押訊問屬強制辯護,法官應指定辯護人。第二步準備具保金與保證人資料。第三步若被羈押,確認押票上的看守所地點與羈押期間起算日;被告可指定親友接收押票。
Q3羈押跟坐牢有什麼不同?▾
性質完全不同。羈押是審判前的暫時拘束,目的是防止逃亡或滅證,不是處罰,仍受無罪推定。若最後無罪可依刑事補償法請求補償;若有罪,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
Q4刑事訴訟法101條是什麼?▾
規範一般羈押的法定要件,是審判前剝奪人身自由的核心門檻,須犯罪嫌疑重大加三款理由之一。
Q5羈押三款理由差在哪?▾
第一款逃亡之虞、第二款滅證串供之虞、第三款重罪且有逃滅相當理由,三款舉證重點完全不同。
Q6什麼叫逃亡之虞?▾
依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有逃避追訴審判執行的可能,如已訂單程機票、變賣資產、無固定住居。
Q7羈押跟拘提逮捕差在哪?▾
拘提逮捕是短時間到場強制,羈押是經法官訊問後較長期的審前拘束,須符合101條要件。
Q8被聲請羈押怎麼辦?▾
確認律師到場(強制辯護)→ 請求準備時間 → 鎖定法官引用款別 → 提反駁事實 → 裁定後10日內抗告。
Q9怎麼反駁逃亡之虞?▾
主動繳回護照、提出戶籍工作家庭證明、不動產等在台連結,證明無逃亡動機與可能。
Q10羈押被駁回或聲請抗告要錢嗎?▾
羈押審查與抗告不需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強制辯護無資力者可聲請法律扶助。
Q11怎麼證明沒有滅證之虞?▾
指出證據已被扣押、帳冊已查封、銀行帳戶已凍結、共犯已到案,滅證基礎事實已不存在。
Q12羈押 vs 具保限制住居哪個對被告有利?▾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替代手段(101-2條),不剝奪人身自由,當然對被告有利,法官須優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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