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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3.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4.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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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I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1️⃣犯罪嫌疑重大」(例如證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羈押原因),「2️⃣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必要性),得羈押之 一、「足」認逃亡之虞 flight,插翅難飛 二、「足」認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動彈不得 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例如刑法278重傷罪),「⚠️⚠️相當理由」認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釋字665: 合憲解釋所加要件,以避免違反154無罪推定 重罪 🔵楊雲驊師: 足認可能80%以上 相當理由認可能50%以上 🔵蕭宏宜師: 101 1 3「重罪」是必要條件,但非充分條件,否則可能違反154無罪推定原則 II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林鈺雄師: 立法論上,宜改為「應」到場陳述,蓋檢察官為聲請羈押之人 Exc「第9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義務,檢察官可能覺得麻煩)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新法 III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合法聽審權 知悉權 Exc依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因為完全剝奪防禦權 IV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yuuuhe11o1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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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但:避免檢察官恣意限制被告之閱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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