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2.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 3.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 4.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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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三要件:犯罪嫌疑重大,加上逃亡、滅證串供或重罪逃滅之虞之一,且非羈押難以進行程序。
Q · 被聲請羈押就一定會被關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法官必須先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再從三款理由(逃亡之虞、滅證串供之虞、重罪且有逃滅之相當理由)至少命中一款,且確認非羈押顯難進行程序,才能羈押。實務上相當比例的羈押聲請被駁回或改命具保、限制住居。關鍵在於訊問時能否有效反駁羈押理由。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千人被羈押,但法官不是想關誰就能關誰。101 條設了三道鎖,法官必須先確認「犯罪嫌疑重大」,然後再從三個理由裡至少命中一個:你可能逃跑、你可能滅證或串供、你犯的是重罪且有逃跑或滅證的合理懷疑。2017 年修法後,第三款已經不能單靠「罪很重」就把你關起來,必須疊加逃亡或滅證的具體事實,這是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硬逼出來的改革。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四項:你和你的律師有權在訊問前要求準備時間。那個高壓的法庭裡,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當場訊問,很多人腦袋一片空白就被帶走了。但法律明明給了你喘息的機會,只是沒人告訴你可以開口要。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為一般性羈押的法定要件規範,採「犯罪嫌疑重大」為前提,並列三款羈押事由(逃亡之虞、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或滅證之虞),同時課予法官告知事實理由證據之義務,並賦予被告及辯護人於訊問前請求準備答辯時間之權利,構成審判前人身自由限制的核心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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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聲請羈押了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法官須逐一審查嫌疑重大、三款理由與羈押必要性,可改命具保或限制住居。
Q2羈押要件有哪三款?▾
逃亡之虞、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重罪且有逃滅之相當理由。
Q3犯重罪就一定會被羈押嗎?▾
不會,釋字665號後重罪須再加逃亡或滅證之相當理由,不能單以罪重羈押。
Q4家人被羈押訊問我能做什麼?▾
確認有無律師到場(屬強制辯護)、準備具保金與保證人、確認押票看守所地點。
Q5羈押跟坐牢一樣嗎?▾
不同,羈押是審前保全處分仍受無罪推定,日數可折抵刑期,無罪可請求刑事補償。
Q6羈押訊問前可以要求準備時間嗎?▾
可以,依第101條第4項被告與辯護人得於訊問前請求適當準備答辯時間。
Q7被羈押後多久內可以抗告?▾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得提抗告(第404條)。
Q8羈押期間最長多久?▾
偵查中最長4個月,審判中依審級各有上限(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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