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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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範預防性羈押,被告犯11類特定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再犯之虞時,法官得予羈押以防止再犯。
Q · 對方交保後又犯案,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須同時滿足三要件:所犯為法定11款之罪(含放火、性侵、殺人、傷害、竊盜、搶奪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嫌疑重大、且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清單外的罪即使法官認為可能再犯也不能適用。程序準用第101條第二至四項,被告有知悉羈押理由、律師在場與準備時間之保障。
白話解讀
新聞裡反覆出現的劇情:詐騙集團成員交保後繼續騙、連續竊盜犯放出來隔天又偷。101 條處理的是「怕你跑、怕你滅證」,而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恐懼:怕你再犯。這就是「預防性羈押」,法官不是因為你已經做了什麼而關你,而是因為有具體事實顯示你會再做同樣的事。但不是所有犯罪都適用,立法者列了一張清單,從放火、性侵、殺人、竊盜、詐欺到擄人勒贖,共 11 款。這張清單的共同特徵是「高再犯率」或「危害不可逆」。沒在清單上的罪,就算法官覺得你很可能再犯,也不能用這條關你。這是立法者刻意劃的線:預防性羈押已經是對無罪推定的最大妥協,不能無限擴張。
法律定性
預防性羈押指法院於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列11款特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時,為防止其於審判確定前再犯而施以的羈押。其與一般羈押(防逃、防滅證)不同,目的在隔離高再犯風險,是無罪推定原則下對人身自由最沉重的例外,故採封閉式列舉嚴格限定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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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防性羈押是什麼?▾
法官因被告很可能再犯而羈押,但只限刑訴101條之1清單上的11類犯罪。
Q2預防性羈押有哪些罪適用?▾
放火、性侵、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強制與恐嚇、竊盜、搶奪強盜、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共11款。
Q3偷幾次才會被預防性羈押?▾
法律沒規定次數,看犯罪模式相似度與時間間隔,兩次以相同手法犯案就可能成立反覆之虞。
Q4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差在哪?▾
一般羈押(101條)防逃與滅證,看過去;預防性羈押防再犯,看未來。
Q5詐騙車手第一次被抓會被預防性羈押嗎?▾
有可能,若能證明持續性角色,加重詐欺罪在第七款清單上,實務聲請比例偏高。
Q6預防性羈押可以關多久?▾
與一般羈押同,偵查中不超過2個月得延長1次共4個月,審判中依審級規定。
Q7怎麼避免被預防性羈押?▾
律師可提替代方案(電子監控、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禁止接近被害人)說服法官不羈押也能防再犯。
Q8被害人怎麼促成預防性羈押?▾
每次受害都報案累積書面紀錄,提供加害人多次犯行時間線,反覆之虞靠事實佐證不靠口頭描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一般羈押 | 預防性羈押 |
|---|---|---|
| 規範條文 | 刑訴第101條 | 刑訴第101條之1 |
| 羈押目的 | 保全程序(防逃、防滅證、重罪) | 防止反覆再犯 |
| 適用罪名 | 原則不限罪名 | 限第101條之1所列11款 |
| 核心要件 | 逃亡、湮滅證據、串證之虞 | 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
| 時間視角 | 過去與當下行為 | 未來再犯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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