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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01-1 條

  1. 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之殺幼童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重傷罪、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之罪。 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 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之罪。 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2. 2.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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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範預防性羈押,被告犯11類特定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再犯之虞時,法官得予羈押以防止再犯。

Q · 對方交保後又犯案,可以聲請預防性羈押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須同時滿足三要件:所犯為法定11款之罪(含放火、性侵、殺人、傷害、竊盜、搶奪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嫌疑重大、且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清單外的罪即使法官認為可能再犯也不能適用。程序準用第101條第二至四項,被告有知悉羈押理由、律師在場與準備時間之保障。

白話解讀

新聞裡反覆出現的劇情:詐騙集團成員交保後繼續騙、連續竊盜犯放出來隔天又偷。101 條處理的是「怕你跑、怕你滅證」,而這條處理的是另一種恐懼:怕你再犯。這就是「預防性羈押」,法官不是因為你已經做了什麼而關你,而是因為有具體事實顯示你會再做同樣的事。但不是所有犯罪都適用,立法者列了一張清單,從放火、性侵、殺人、竊盜、詐欺到擄人勒贖,共 11 款。這張清單的共同特徵是「高再犯率」或「危害不可逆」。沒在清單上的罪,就算法官覺得你很可能再犯,也不能用這條關你。這是立法者刻意劃的線:預防性羈押已經是對無罪推定的最大妥協,不能無限擴張。

法律定性

預防性羈押指法院於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列11款特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時,為防止其於審判確定前再犯而施以的羈押。其與一般羈押(防逃、防滅證)不同,目的在隔離高再犯風險,是無罪推定原則下對人身自由最沉重的例外,故採封閉式列舉嚴格限定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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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預防性羈押是什麼?

法官因被告很可能再犯而羈押,但只限刑訴101條之1清單上的11類犯罪。

Q2預防性羈押有哪些罪適用?

放火、性侵、殺人、傷害、妨害自由、強制與恐嚇、竊盜、搶奪強盜、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共11款。

Q3偷幾次才會被預防性羈押?

法律沒規定次數,看犯罪模式相似度與時間間隔,兩次以相同手法犯案就可能成立反覆之虞。

Q4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差在哪?

一般羈押(101條)防逃與滅證,看過去;預防性羈押防再犯,看未來。

Q5詐騙車手第一次被抓會被預防性羈押嗎?

有可能,若能證明持續性角色,加重詐欺罪在第七款清單上,實務聲請比例偏高。

Q6預防性羈押可以關多久?

與一般羈押同,偵查中不超過2個月得延長1次共4個月,審判中依審級規定。

Q7怎麼避免被預防性羈押?

律師可提替代方案(電子監控、限制住居、定期報到、禁止接近被害人)說服法官不羈押也能防再犯。

Q8被害人怎麼促成預防性羈押?

每次受害都報案累積書面紀錄,提供加害人多次犯行時間線,反覆之虞靠事實佐證不靠口頭描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一般羈押預防性羈押
規範條文刑訴第101條刑訴第101條之1
羈押目的保全程序(防逃、防滅證、重罪)防止反覆再犯
適用罪名原則不限罪名限第101條之1所列11款
核心要件逃亡、湮滅證據、串證之虞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時間視角過去與當下行為未來再犯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81條(逮捕條件含『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之社會危險性審查)
🇩🇪 德國StPO § 112a(Haftgrund der Wiederholungsgefahr,因再犯危險之羈押事由)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44(détention provisoire 之『prévenir le renouvellement de l'infraction』防止再犯目的)
🇺🇸 美國18 U.S.C. § 3142(e)(Bail Reform Act 之 preventive detention,因對社區之危險性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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