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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一 章 法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法例
  1. 犯罪,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2.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
  3.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1.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