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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 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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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負責執行程序的公務員必須在處理案件時,要注意被告的有利和不利情況,並且被告可以要求公務員做出有利於自己的必要處分。 舉個例子,如果某人被控犯有偷竊罪,他的律師可以要求執行程序的公務員在審理案件時,要注意被告的有利和不利情況,例如被告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公務員就應該考慮這些證據,以確保案件能夠公正地審理。此外,如果被告認為某些證據對自己有利,他也可以要求公務員做出必要的處分,例如要求公務員將這些證據納入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