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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 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1. 1.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2.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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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法第 2 條設定公務員客觀義務,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並賦予被告主動請求調查有利事項的請求權。

Q · 被告可以要求檢察官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二項,被告得「請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警察、檢察官、法官)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第一項則設定強制義務:所有辦案公務員對有利及不利情形「應一律注意」。書面請求進入卷宗後,若被忽略,將構成上訴審審查的核心攻擊點。

白話解讀

檢察官不是原告的律師,法官不是社會的復仇者,連警察寫筆錄的時候都不能只記對你不利的話。這條用一句話翻轉了大多數人對刑事司法的認知:所有參與辦案的公務員,從警察到檢察官到法官,法律要求他們對你有利和不利的事情「一律注意」。不是「也可以注意」,是「應」。這是強制義務。更關鍵的是第二項:你可以「主動要求」這些人替你做有利的事。被告不是砧板上的魚,你可以開口要求檢察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要求法官傳喚對你有利的證人。很多被告在偵查階段一句話都不敢說,白白浪費了法律給你的這張主動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為公務員客觀義務的總則性規範,第一項要求警察、檢察官、法官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強制義務),第二項賦予被告主動請求公務員為有利處分的請求權,雙向架構確立檢察官「法律守護者」而非單純追訴者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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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被告了,檢察官真的會幫我找有利的證據嗎?

法律義務上他必須。但現實是案件量太大,檢察官不太可能主動替你翻箱倒櫃。所以關鍵是你要「主動請求」(第二項),而且要具體告訴他你要查什麼、去哪裡查。不要等檢察官來問你有什麼有利的,要你自己先開口。內行人提示:書面請求比口頭有效十倍,因為書面會附在卷宗裡,法官在審判時看得到。

Q2法官判決只看對我不利的證據,我能上訴嗎?

可以,而且這是上訴最常見也最有力的理由之一。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法院如果對有利被告的證據「不予採納」,必須在判決中說明理由。完全不提就是「判決不備理由」,屬於當然違背法令(刑訴第 379 條第 14 款),上訴審會撤銷原判。內行人提示:上訴狀要具體引用你在審判中提出過哪些有利證據、判決書第幾頁漏了,不要只寫「法官偏頗」。

Q3刑事訴訟法第 2 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檢察官、法官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的客觀義務,並賦予被告主動請求調查有利事項的請求權。

Q4什麼叫公務員客觀義務?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公務員不得僅追求定罪,必須對被告有利與不利情形同時注意,源自德國 StPO § 160 Abs. 2 學理。

Q5被告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依第二項,被告可主動要求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例如調查有利證據、傳喚有利證人),從被動受訊問升級為積極程序主體。

Q6什麼是「法律守護者」角色?

檢察官在刑事程序中除追訴外,須維護法律正當適用與被告權益,本條與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共構此角色的法源。

Q7被告怎麼請求檢察官調查有利證據?

書面寫「請求調查有利事項聲請書」,列明請求事項、證據方法、有利原因、證據所在地,正式遞交地檢署並要求收文章。

Q8什麼時候提出請求效果最好?

偵查階段越早越好,書面進入卷宗後法官在審判時看得到。審判中最遲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Q9請求被駁回怎麼辦?

要求記明筆錄或書面回覆,保留證據。判決後檢視判決理由是否回應,未回應即構成判決不備理由可上訴。

Q10怎麼證明法官違反本條義務?

上訴狀具體引用:在審判中提出過哪些有利證據、第幾次庭期、判決書第幾頁未予回應,越具體上訴成功率越高。

Q11刑訴第 2 條 vs 刑訴第 163 條差在哪?

第 2 條是總則性義務(全程適用、對所有公務員),第 163 條是審判階段法院職權調查的具體規範。第 2 條是綱、第 163 條是目。

Q12刑訴第 2 條 vs 行政調查差在哪?

本條僅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公平會、金管會等行政機關調查無此義務,把行政調查跟刑事偵查搞混會誤判對方角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義務強度請求權違反後果
警察階段應一律注意(第一項)可請求補正筆錄、記載有利陳述證據能力風險 + 調查報告瑕疵
檢察官階段應一律注意 + 客觀義務(第一項 + 法組法第 60 條)可書面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第二項)不起訴 / 起訴後上訴審撤銷風險
法官階段應一律注意 + 職權調查(第一項 + 第 163 條第二項)可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證人判決不備理由(第 379 條第 14 款),當然違背法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 条(公正な裁判の理念)配套検察官の客観義務(学説・判例上)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98조의 2(검사 등의 객관의무)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全面收集证据)+ 第 52 条(依法收集证据)
🇩🇪 德國StPO § 160 Abs. 2(Staatsanwaltschaft 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況均負調查義務)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9-3(檢察官客觀調查職責)+ article 81(預審法官 à charge et à décharge)
🇺🇸 美國Brady v. Maryland (1963) + ABA Model Rule 3.8(d)(檢察官揭露有利於被告證據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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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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