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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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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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所稱沒收包括追徵、抵償等替代手段,將沒收程序保障擴及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剝奪。
Q ·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沒收追的是「價值」不是「東西」,包括追徵與抵償等替代手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主要指追徵與抵償)。意思是:當犯罪所得已經被花掉、變賣、藏匿或滅失時,國家可以追徵等值金額,並依刑訴沒收特別程序(第 455-12 條以下)走完整正當程序。這條看似簡短,實際把沒收新制從「追物」升級為「追值」,並把所有替代手段拉進刑訴程序保障的範圍。
深度解讀
民國105年刑法大修沒收制度後,刑事訴訟法也跟著補上了這條。沒收不再只是「充公你的犯罪工具」那麼單純,它現在包括了「替代手段」,白話說就是:東西找不到了、被你花掉了、藏起來了,法院照樣可以向你追繳等值的金額。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改變了沒收在程序法上的定位。以前沒收只是刑罰的附隨效果,法官隨手判一下就好。修法後沒收被視為「對人民財產的獨立剝奪」,必須走正當程序。追徵(以金錢替代原物沒收)、抵償,這些替代手段全部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你不能被偷偷沒收財產,法院必須讓你有機會對沒收表示意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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