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所稱沒收包括追徵、抵償等替代手段,將沒收程序保障擴及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剝奪。

Q ·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沒收追的是「價值」不是「東西」,包括追徵與抵償等替代手段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主要指追徵與抵償)。意思是:當犯罪所得已經被花掉、變賣、藏匿或滅失時,國家可以追徵等值金額,並依刑訴沒收特別程序(第 455-12 條以下)走完整正當程序。這條看似簡短,實際把沒收新制從「追物」升級為「追值」,並把所有替代手段拉進刑訴程序保障的範圍。

深度解讀

民國105年刑法大修沒收制度後,刑事訴訟法也跟著補上了這條。沒收不再只是「充公你的犯罪工具」那麼單純,它現在包括了「替代手段」,白話說就是:東西找不到了、被你花掉了、藏起來了,法院照樣可以向你追繳等值的金額。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改變了沒收在程序法上的定位。以前沒收只是刑罰的附隨效果,法官隨手判一下就好。修法後沒收被視為「對人民財產的獨立剝奪」,必須走正當程序。追徵(以金錢替代原物沒收)、抵償,這些替代手段全部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你不能被偷偷沒收財產,法院必須讓你有機會對沒收表示意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