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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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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當法院判決某人犯了罪,可以把他的財產沒收,也就是把他的財產拿走。這個「沒收」的定義也包括其他替代的方式,例如可以把他的財產變賣,或者把他的財產轉移給受害人。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人因為販毒被判刑,法院可以根據這個法規,把他的財產沒收,例如他的房子、車子、現金等等。如果他沒有這些財產,法院也可以把他的罰款轉移給受害人,作為替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