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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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本法所稱沒收包括追徵、抵償等替代手段,將沒收程序保障擴及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剝奪。
Q ·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到底在規定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本法所稱沒收,包括其替代手段(主要指追徵與抵償)。意思是:當犯罪所得已經被花掉、變賣、藏匿或滅失時,國家可以追徵等值金額,並依刑訴沒收特別程序(第 455-12 條以下)走完整正當程序。這條看似簡短,實際把沒收新制從「追物」升級為「追值」,並把所有替代手段拉進刑訴程序保障的範圍。
白話解讀
民國105年刑法大修沒收制度後,刑事訴訟法也跟著補上了這條。沒收不再只是「充公你的犯罪工具」那麼單純,它現在包括了「替代手段」,白話說就是:東西找不到了、被你花掉了、藏起來了,法院照樣可以向你追繳等值的金額。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改變了沒收在程序法上的定位。以前沒收只是刑罰的附隨效果,法官隨手判一下就好。修法後沒收被視為「對人民財產的獨立剝奪」,必須走正當程序。追徵(以金錢替代原物沒收)、抵償,這些替代手段全部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保障。你不能被偷偷沒收財產,法院必須讓你有機會對沒收表示意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為民國 105 年沒收新制配套增訂之定義條款,明定本法所稱「沒收」包含其替代手段,主要指追徵(以金錢替代原物沒收)及抵償等措施,使所有形式的犯罪所得剝奪程序均適用刑事訴訟法之正當程序保障,避免因標的滅失或轉讓導致沒收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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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3-1 條的「替代手段」是什麼?▾
主要指追徵(以等值金錢替代原物沒收)與抵償,當犯罪所得已花掉、變賣或藏匿時,法院仍可向你追繳等值金額。
Q2沒收新制跟舊制差在哪?▾
舊制是「刑罰附隨效果」隨判決帶過;新制是「獨立法律效果」,必須走正當程序,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
Q3犯罪所得被花掉了還能沒收嗎?▾
可以。3-1 條的替代手段就是堵這個洞,法院可宣告追徵等值金額並強制執行被告其他財產。
Q4第三人會被追徵嗎?▾
可能。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取得、或無償取得,第三人沒收程序適用刑訴第 455-12 條以下規定。
Q5我可以對沒收裁定異議嗎?▾
可以。刑訴第 455-12 條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權,裁定確定後第三人還可依第 455-28 條聲請撤銷。
Q6追徵金額怎麼算?▾
以犯罪所得當時市場價值為基準,必要時法院可送鑑價或職權調查。
Q7沒收新制適用所有刑事案件嗎?▾
適用任何有犯罪所得的案件,不限罪名,從詐欺、貪污、毒品到智財犯罪都包含。
Q8沒收後錢去哪裡?▾
原則上歸國庫,但被害人可依刑法第 38-3 條聲請發還,實務上有優先受償機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details |
|---|---|
| 舊制沒收(105 修法前) | 刑罰附隨效果,無獨立程序保障,標的滅失即無法沒收 |
| 新制沒收(105 修法後 §3-1) | 獨立法律效果,含追徵等替代手段,當事人有陳述意見權,第三人有救濟途徑 |
| 原物沒收 | 原物存在時直接宣告沒收,扣押後執行 |
| 追徵(替代手段) | 原物滅失或處分時,宣告繳納等值金額,強制執行被告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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