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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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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範當事人僅三類: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告訴人與被害人不屬當事人。

Q · 刑事案件當事人到底是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僅限三類: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自訴人(不經檢察官自行向法院起訴的被害人)、被告(被追訴的人)。告訴人雖能啟動偵查,但程序上只是配角,不能直接聲請調查證據、不能上訴,只能請檢察官代為主張。被害人若想取得當事人地位,必須選擇自訴路線(限告訴乃論案件且須委任律師),或透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訴訟參與制度增加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裡坐著三種角色,只有這三種人叫「當事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你的人)、自訴人(不透過檢察官、自己直接告你的被害人)、被告(被追訴的你)。注意誰不在這個名單上:被害人。除非被害人自己提自訴,否則他在法律上不是「當事人」,只是「告訴人」。這個身份差異巨大。當事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可以上訴、可以對判決表示意見;告訴人的程序參與權比你想的少很多。所以你以為你是案件的主角(被害人),結果在法庭上你連發言都要看法官給不給機會。反過來,如果你是被告,你就是三大當事人之一,你的程序權利比被害人還完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為刑事程序的「當事人定義條款」,明文規範訴訟程序的三方主體:代表國家追訴權的檢察官、不經檢察官自行起訴的自訴人,以及被追訴的被告。本條決定了刑事程序中程序權利分配的基本格局,是理解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家屬程序地位差異的法律起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誰?

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類,告訴人與被害人不在當事人之列。

Q2告訴人和當事人差在哪?

告訴人僅能啟動偵查、請檢察官代為主張,不能上訴、不能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有完整程序權。

Q3自訴人是什麼?

不經檢察官自行向法院起訴的被害人,須委任律師,地位為當事人之一。

Q4被告有哪些程序權利?

緘默權、辯護權、對質詰問權、聲請調查證據權、上訴權,無罪推定下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

Q5告訴人能不能上訴?

不能。告訴人只能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或請檢察官對判決提起上訴。

Q6怎麼從告訴人變成自訴人?

限告訴乃論之罪且偵查中,可撤回告訴改提自訴;案件起訴後就不能再改。

Q7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是什麼?

重大故意犯罪致死、性侵等案件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審判,到庭陳述意見並表示對量刑看法。

Q8被告家屬算當事人嗎?

不算。被告家屬只能透過委任的辯護人協助,無獨立程序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program_statusappeal_rightrequest_evidencemust_have_lawyer
檢察官當事人N/A
自訴人當事人必須
被告當事人可選(重罪有強制辯護)
告訴人非當事人無(僅能請檢察官上訴)無(僅能請檢察官代為聲請)可選
被害人(未告訴)非當事人可選(訴訟參與時可委任代理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刑事訴訟法採當事者主義(adversary system),主要當事者為検察官・被告人;自訴制度極受限(公訴主義)。
🇰🇷 韓國韓國 형사소송법 主要當事者為 검사(檢察官)・피고인(被告);採公訴專屬主義(공소독점주의),無自訴制度。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80-182 條規範自訴案件,與台灣自訴制度結構相近但範圍較窄(限於告訴才處理、輕傷害、被害人有證據之輕罪)。
🇩🇪 德國DE StPO 改良後混合制:Staatsanwaltschaft(檢察官)+ Angeklagter(被告);Privatklage(自訴)限於 § 374 StPO 列舉之輕罪(名譽妨害、輕傷害、住居侵入、財產毀損等)。
🇫🇷 法國FR CPP 採改良糾問制:ministère public(公訴方)、partie civile(民事原告,含被害人)、prévenu/accusé(被告);partie civile 概念使被害人得直接介入刑事程序。
🇺🇸 美國美國對抗制(adversarial):Prosecution(state/people)vs. Defendant,無類似自訴之私人追訴(vestigial in few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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