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刑事訴訟之當事人)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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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範當事人僅三類:檢察官、自訴人、被告,告訴人與被害人不屬當事人。
Q · 刑事案件當事人到底是誰?
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僅限三類: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自訴人(不經檢察官自行向法院起訴的被害人)、被告(被追訴的人)。告訴人雖能啟動偵查,但程序上只是配角,不能直接聲請調查證據、不能上訴,只能請檢察官代為主張。被害人若想取得當事人地位,必須選擇自訴路線(限告訴乃論案件且須委任律師),或透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訴訟參與制度增加程序權利。
白話解讀
刑事法庭裡坐著三種角色,只有這三種人叫「當事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你的人)、自訴人(不透過檢察官、自己直接告你的被害人)、被告(被追訴的你)。注意誰不在這個名單上:被害人。除非被害人自己提自訴,否則他在法律上不是「當事人」,只是「告訴人」。這個身份差異巨大。當事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可以上訴、可以對判決表示意見;告訴人的程序參與權比你想的少很多。所以你以為你是案件的主角(被害人),結果在法庭上你連發言都要看法官給不給機會。反過來,如果你是被告,你就是三大當事人之一,你的程序權利比被害人還完整。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為刑事程序的「當事人定義條款」,明文規範訴訟程序的三方主體:代表國家追訴權的檢察官、不經檢察官自行起訴的自訴人,以及被追訴的被告。本條決定了刑事程序中程序權利分配的基本格局,是理解告訴人、被害人、被告家屬程序地位差異的法律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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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誰?▾
檢察官、自訴人、被告三類,告訴人與被害人不在當事人之列。
Q2告訴人和當事人差在哪?▾
告訴人僅能啟動偵查、請檢察官代為主張,不能上訴、不能聲請調查證據;當事人有完整程序權。
Q3自訴人是什麼?▾
不經檢察官自行向法院起訴的被害人,須委任律師,地位為當事人之一。
Q4被告有哪些程序權利?▾
緘默權、辯護權、對質詰問權、聲請調查證據權、上訴權,無罪推定下判決確定前都是無罪。
Q5告訴人能不能上訴?▾
不能。告訴人只能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聲請再議,或請檢察官對判決提起上訴。
Q6怎麼從告訴人變成自訴人?▾
限告訴乃論之罪且偵查中,可撤回告訴改提自訴;案件起訴後就不能再改。
Q7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是什麼?▾
重大故意犯罪致死、性侵等案件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參與審判,到庭陳述意見並表示對量刑看法。
Q8被告家屬算當事人嗎?▾
不算。被告家屬只能透過委任的辯護人協助,無獨立程序地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program_status | appeal_right | request_evidence | must_have_lawyer |
|---|---|---|---|---|
| 檢察官 | 當事人 | 有 | 有 | N/A |
| 自訴人 | 當事人 | 有 | 有 | 必須 |
| 被告 | 當事人 | 有 | 有 | 可選(重罪有強制辯護) |
| 告訴人 | 非當事人 | 無(僅能請檢察官上訴) | 無(僅能請檢察官代為聲請) | 可選 |
| 被害人(未告訴) | 非當事人 | 無 | 無 | 可選(訴訟參與時可委任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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