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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二節 起訴

§ 264–2707

264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1.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2.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3.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刑事訴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