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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

  1. 1.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2. 2.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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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範追加起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且可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Q · 檢察官可以在審判中追加新罪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三個條件: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客體限於相牽連犯罪或本罪誣告罪、方式可書面或口頭。被告若被當庭口頭追加,辯護人應立即聲請合理準備時間,並記明筆錄保留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開打之後,檢察官的彈藥不一定一次全打完。如果審判過程中發現被告還有其他「相牽連的犯罪」,或者有人是因為這個案子去做偽證被抓到誣告,檢察官可以直接在同一個法庭上追加起訴,不用另外開一個案件從頭來。最猛的是,追加起訴甚至不用正式寫書面,在審判期日當庭用嘴巴講就行。但這個武器有兩個鎖:第一,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使用,法官一宣布辯論終結,這扇門就關了;第二,追加的犯罪必須跟原案「相牽連」(刑訴法第7條定義的四種類型),不能風馬牛不相及地硬塞。對被告來說,這代表即使你以為戰場已經被起訴書框住了,檢察官隨時可能在同一個法庭上打開第二條戰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為刑事追加起訴之程序規範,授權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俾達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及減少被告重複出庭負擔之目的,同時受相牽連犯罪範圍與第一審辯論終結時點之雙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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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相牽連之犯罪」?檢察官可以隨便追加嗎?

不能隨便追加。第 7 條定義了四種相牽連犯罪: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數人分別犯有關聯之罪、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等罪。不符合這四種的犯罪不能追加,只能另外起訴。內行人提示:「有關聯之罪」這個要件在實務上解釋得比較寬,如果案件涉及多筆行為,幾乎都可能被認定為相牽連。辯護人若要爭執不具牽連性,必須在法院裁定前提出。

Q2檢察官當庭口頭追加起訴,我的律師根本來不及準備怎麼辦?

辯護人可以當場向法院聲請展延審理,要求合理準備期間。實務上法院多數會准許另定期日,讓辯護方有時間閱卷、蒐集證據、調整策略。內行人提示:即使法官願意當庭繼續審理,辯護人也應該明確表示「對追加部分尚未準備」並記明筆錄,這是日後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重要基礎。

Q3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追加起訴是什麼?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並合併審判的程序制度。

Q4什麼叫相牽連之犯罪?

刑訴法第 7 條定義四類: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處所各別犯罪、與本罪有關之藏匿偽證贓物誣告各罪。

Q5什麼是本罪之誣告罪?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衍生的誣告或偽證行為,檢察官得不論是否相牽連直接追加起訴該誣告者。

Q6言詞追加起訴是什麼?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不另製作書面起訴書,逕以言詞向法院為追加起訴之意思表示,並記明筆錄。

Q7檢察官怎麼追加起訴?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面追加起訴書遞送法院,或於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為之並記明筆錄。

Q8被追加起訴時辯護人怎麼應對?

立即聲請展延審理、要求合理準備時間,並明確記明筆錄。若不具相牽連性當場異議。

Q9怎麼判斷是否為相牽連犯罪?

比對刑訴 7 條四類定義:是否一人犯數罪、是否共犯關係、是否同處所各別犯罪、是否與本罪藏匿偽證贓物誣告有關。

Q10怎麼聲請展延審理?

當庭口頭聲請並記明筆錄,內容包含「對追加部分尚未準備」「請求合理閱卷與調查證據時間」「請求另定審判期日」。

Q11追加起訴 vs 另行起訴差在哪?

追加起訴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限相牽連犯罪、合併原案審理;另行起訴無時點限制、案件獨立分開審理。

Q12追加起訴 vs 變更起訴法條(300 條)差在哪?

追加起訴新增犯罪事實或被告;變更起訴法條只是法律評價改變,犯罪事實仍是同一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tPO § 266(Nachtragsanklage 追加起訴)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7(amendment / superseding indictment 概念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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