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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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4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追加起訴(相牽連、誣告):一審辯論終結前
punica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00台上4903 : 審判期日不包括準備程序期日。
taka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準備程序也可追加起訴嗎
princejerr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補充:追加起訴之案件,必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得共通使用情況,且應由法院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決定是否准許
jxisk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65的相牽連追加起訴與15條的A相牽連(7)合併起訴,後續銜接第6條的相牽連(7)合併審判不同。265的前提除相牽連(7)之外,尚須達到不妨害訴訟經濟及被告防禦權此兩項目的性限縮條件,方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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