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
- 1.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2.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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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規範追加起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且可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Q · 檢察官可以在審判中追加新罪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三個條件: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客體限於相牽連犯罪或本罪誣告罪、方式可書面或口頭。被告若被當庭口頭追加,辯護人應立即聲請合理準備時間,並記明筆錄保留上訴主張程序違法的基礎。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開打之後,檢察官的彈藥不一定一次全打完。如果審判過程中發現被告還有其他「相牽連的犯罪」,或者有人是因為這個案子去做偽證被抓到誣告,檢察官可以直接在同一個法庭上追加起訴,不用另外開一個案件從頭來。最猛的是,追加起訴甚至不用正式寫書面,在審判期日當庭用嘴巴講就行。但這個武器有兩個鎖:第一,只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使用,法官一宣布辯論終結,這扇門就關了;第二,追加的犯罪必須跟原案「相牽連」(刑訴法第7條定義的四種類型),不能風馬牛不相及地硬塞。對被告來說,這代表即使你以為戰場已經被起訴書框住了,檢察官隨時可能在同一個法庭上打開第二條戰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為刑事追加起訴之程序規範,授權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並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俾達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矛盾及減少被告重複出庭負擔之目的,同時受相牽連犯罪範圍與第一審辯論終結時點之雙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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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是追加起訴?▾
檢察官在原案件審理中追加相牽連犯罪或本罪誣告罪起訴,合併審判,不另開新案。
Q2追加起訴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限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法官一宣布辯論終結,這扇門就關了,檢察官只能另行起訴。
Q3哪些犯罪可以追加起訴?▾
限刑訴法第 7 條定義的相牽連犯罪四類,加上本罪之誣告罪。風馬牛不相及不可硬塞。
Q4追加起訴可以用口頭嗎?▾
可以。本條明定可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但仍須記明筆錄並保障被告答辯權。
Q5追加起訴和另行起訴差在哪?▾
追加起訴合併原案審理省時省力;另行起訴開新案件,時點不受第一審辯論終結拘束。
Q6被告對追加起訴可以異議嗎?▾
可以爭執不具相牽連性,或聲請合理準備時間。法院多數會准許另定審判期日。
Q7追加起訴會影響原案量刑嗎?▾
會。合併審判時法官一起看一起判,追加的罪改變對被告整體印象,連帶影響量刑。
Q8什麼是本罪之誣告罪?▾
在審判中發現有人因為這個案子去做偽證或誣告被抓到,檢察官可當庭追加起訴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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