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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起訴對人的效力)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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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確立控訴原則,法官不得自行追加被告。

Q · 起訴書上只有我的名字,共犯沒被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起訴之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指被告。共犯未被起訴,法官無權於本案中追加為被告。若認為共犯也該被追訴,正確途徑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告發,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另案起訴或依第 265 條追加起訴。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依第 256 條聲請再議。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十五個字,卻擋住了一整面牆。檢察官起訴了甲,這張起訴書的效力就只釘在甲身上,乙丙丁就算跟這件事有關也不會因為這份起訴書被拉進來當被告。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一點都不理所當然。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可能查出五個人一起犯案,但起訴書上只寫了三個人的名字。剩下兩個人在這個案件裡什麼身分都不是。法官不能看著卷宗裡的供述自己加人,證人席上的共犯嫌疑人也不會因為別人指證他就自動變成被告。想讓那兩個人站到被告席上,檢察官必須另外起訴,或者依第265條追加起訴。這條規定保護的不只是「沒被點名的人」,更是整個刑事訴訟的結構:法官的角色是審判,不是追訴。誰站上被告席,只有檢察官說了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為控訴原則(檢審分立)在人之維度的核心規範: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指之被告,法官不得就未被起訴之人為審判。本條與第 268 條(不告不理)共同構成審判權與追訴權分立的結構性鐵律,是台灣刑事訴訟控訴主義的基石。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起訴對人效力是什麼?

起訴的法律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指名的被告,法官不能審判未被起訴之人。

Q2法官能不能自己加被告?

不能。控訴原則下法官只能審判檢察官起訴之人,自行加被告會破壞檢審分立。

Q3共犯沒被起訴怎麼辦?

向檢察官提告訴或告發,由檢察官決定另案起訴或依第 265 條追加起訴。

Q4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10 日內聲請再議(第 256 條),再議駁回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 258 條之 1)。

Q5什麼是控訴原則?

追訴權由檢察官行使、審判權由法官行使、兩者嚴格分立的訴訟構造原則。

Q6追加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依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Q7對事不可分跟對人效力差在哪?

對事不可分(第 267 條)指起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全部,對人效力僅限被指名的被告。

Q8起訴書上沒寫名字但有寫綽號,算被起訴嗎?

若可特定身分(如綽號加上其他特徵能確認為某人)原則上仍生起訴效力,但實務上須法院確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66art_265art_267art_268
規範對象對人效力範圍追加起訴條件對事效力範圍不告不理(事的維度)
核心限制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起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全部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破解方式檢察官另案起訴或依 265 條追加限於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無須另行起訴即可審判全部事實需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
保護法益檢審分立、被告防禦權訴訟經濟、案件集中實體真實發現控訴原則、被告防禦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49 条(公訴提起の効力範囲)+ 第 247 条(国家訴追主義)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48조(공소의 효력 범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2 條(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 第 200 條(審判範圍限定)
🇩🇪 德國StPO § 155 Abs. 1(Umfang der Untersuchung — 法院僅得就公訴所指之人與行為為審判)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388(principe accusatoire — 法院僅得就檢察官移送之被告及事實審判)
🇺🇸 美國5th Amendment Grand Jury Clause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7(indictment scope limits prosecution to charged defend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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