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6 條(起訴對人的效力)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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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確立控訴原則,法官不得自行追加被告。
Q · 起訴書上只有我的名字,共犯沒被告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起訴之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指被告。共犯未被起訴,法官無權於本案中追加為被告。若認為共犯也該被追訴,正確途徑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或告發,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另案起訴或依第 265 條追加起訴。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服,可依第 256 條聲請再議。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十五個字,卻擋住了一整面牆。檢察官起訴了甲,這張起訴書的效力就只釘在甲身上,乙丙丁就算跟這件事有關也不會因為這份起訴書被拉進來當被告。聽起來理所當然?實務上一點都不理所當然。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可能查出五個人一起犯案,但起訴書上只寫了三個人的名字。剩下兩個人在這個案件裡什麼身分都不是。法官不能看著卷宗裡的供述自己加人,證人席上的共犯嫌疑人也不會因為別人指證他就自動變成被告。想讓那兩個人站到被告席上,檢察官必須另外起訴,或者依第265條追加起訴。這條規定保護的不只是「沒被點名的人」,更是整個刑事訴訟的結構:法官的角色是審判,不是追訴。誰站上被告席,只有檢察官說了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為控訴原則(檢審分立)在人之維度的核心規範:起訴之效力僅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所指之被告,法官不得就未被起訴之人為審判。本條與第 268 條(不告不理)共同構成審判權與追訴權分立的結構性鐵律,是台灣刑事訴訟控訴主義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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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起訴對人效力是什麼?▾
起訴的法律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上指名的被告,法官不能審判未被起訴之人。
Q2法官能不能自己加被告?▾
不能。控訴原則下法官只能審判檢察官起訴之人,自行加被告會破壞檢審分立。
Q3共犯沒被起訴怎麼辦?▾
向檢察官提告訴或告發,由檢察官決定另案起訴或依第 265 條追加起訴。
Q4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10 日內聲請再議(第 256 條),再議駁回可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第 258 條之 1)。
Q5什麼是控訴原則?▾
追訴權由檢察官行使、審判權由法官行使、兩者嚴格分立的訴訟構造原則。
Q6追加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依第 265 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Q7對事不可分跟對人效力差在哪?▾
對事不可分(第 267 條)指起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全部,對人效力僅限被指名的被告。
Q8起訴書上沒寫名字但有寫綽號,算被起訴嗎?▾
若可特定身分(如綽號加上其他特徵能確認為某人)原則上仍生起訴效力,但實務上須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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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66 | art_265 | art_267 | art_268 |
|---|---|---|---|---|
| 規範對象 | 對人效力範圍 | 追加起訴條件 | 對事效力範圍 | 不告不理(事的維度) |
| 核心限制 | 起訴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 | 起訴效力及於犯罪事實全部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
| 破解方式 | 檢察官另案起訴或依 265 條追加 | 限於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 無須另行起訴即可審判全部事實 | 需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 |
| 保護法益 | 檢審分立、被告防禦權 | 訴訟經濟、案件集中 | 實體真實發現 | 控訴原則、被告防禦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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