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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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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建立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同一罪全部,未起訴部分若屬一罪亦被審判。

Q · 檢察官只起訴部分事實,其他事情會不會被一起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這個擴張有條件:未起訴部分必須與起訴部分屬於實體法上的「一罪」(接續犯、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一槍打死兩人僅起訴 A,B 亦被審判;接續搬贓物三趟僅起訴一趟,其他兩趟亦在內。獨立數罪則不在審判範圍內。被告若僅準備應付起訴書文字,開庭可能措手不及。

白話解讀

檢察官起訴書上寫三件事實,法院卻能判你十件,這不是法官越權,是刑訴 267 條明文賦予的擴張權。但這個擴張有條件:那十件事在實體法上必須是「一罪」而不是「多罪」。一槍打死兩個人,檢察官只起訴殺害 A,法院連殺害 B 都要一起判(想像競合);進倉庫搬運贓物三趟,起訴一趟,另兩趟也在審判範圍內(接續犯)。但如果你今年偷這家、明年偷那家,那是兩個獨立的竊盜,沒被起訴的那件法官動不了。這條規則的實務殺傷力:被告拿到起訴書只看見「三月份」的指控就鬆一口氣,結果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當場宣告把全年都納入審判,辯護人如果沒預先準備後面九個月的防禦材料,當天就兵敗如山倒。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為公訴不可分原則的明文依據。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提起公訴時,其起訴效力擴及於同一罪之全部事實。本條與第 268 條不告不理形成對照規則:實體法上一罪範圍內可擴張審判(效率),超出一罪範圍則受不告不理嚴格限制(分權)。罪數論判斷因此成為刑事訴訟審判範圍劃定的核心技術。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什麼?

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限於實體法上同一罪範圍內。

Q2什麼叫做「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起訴一部分事實,法院可以就同一罪的全部事實一併審判,是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實踐。

Q3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擴張審判範圍?

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想像競合、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等實體法上「一罪」關係。

Q4獨立的數個犯行也會被一併審判嗎?

不會。獨立數罪在審判範圍外,須由檢察官依刑訴第 265 條追加起訴或另案處理。

Q5被告收到起訴書後應該怎麼做?

立即與律師確認罪數論定位,判斷是否屬於一罪擴張情形,預先準備未起訴部分的防禦證據。

Q6告訴人發現還有沒被起訴的事實怎麼辦?

判斷與已起訴部分是否一罪:是則自動納入審判;否則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檢察官追加起訴。

Q7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和第 268 條有什麼差別?

267 條允許審判效力擴張(一罪範圍內),268 條限制法院不得逾越起訴範圍(不告不理)。

Q8想像競合和接續犯都會觸發公訴不可分嗎?

會。兩者皆屬實體法上一罪: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接續犯是實質上一罪,皆在 267 條擴張範圍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67art_268art_265
規範方向擴張審判範圍(一部及全部)限制審判範圍(不告不理)增加起訴客體(追加起訴)
適用前提起訴與未起訴部分屬實體法上一罪全部案件普遍適用與本案有相牽連關係之犯罪
時點起訴時自動發生貫穿全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聲請人無須聲請(法定效力)法院主動遵守檢察官提出
效果法院審判範圍擴及全部一罪事實法院不得審判未起訴事實原案與追加案合併審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12 條(訴因變更)+ 公訴事実の同一性原則
🇰🇷 韓國형사소송법 §247 (공소불가분의 원칙)
🇩🇪 德國StPO § 155 (Umfang der Untersuch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388 (saisine in 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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