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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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建立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同一罪全部,未起訴部分若屬一罪亦被審判。
Q · 檢察官只起訴部分事實,其他事情會不會被一起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這個擴張有條件:未起訴部分必須與起訴部分屬於實體法上的「一罪」(接續犯、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一槍打死兩人僅起訴 A,B 亦被審判;接續搬贓物三趟僅起訴一趟,其他兩趟亦在內。獨立數罪則不在審判範圍內。被告若僅準備應付起訴書文字,開庭可能措手不及。
白話解讀
檢察官起訴書上寫三件事實,法院卻能判你十件,這不是法官越權,是刑訴 267 條明文賦予的擴張權。但這個擴張有條件:那十件事在實體法上必須是「一罪」而不是「多罪」。一槍打死兩個人,檢察官只起訴殺害 A,法院連殺害 B 都要一起判(想像競合);進倉庫搬運贓物三趟,起訴一趟,另兩趟也在審判範圍內(接續犯)。但如果你今年偷這家、明年偷那家,那是兩個獨立的竊盜,沒被起訴的那件法官動不了。這條規則的實務殺傷力:被告拿到起訴書只看見「三月份」的指控就鬆一口氣,結果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當場宣告把全年都納入審判,辯護人如果沒預先準備後面九個月的防禦材料,當天就兵敗如山倒。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為公訴不可分原則的明文依據。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提起公訴時,其起訴效力擴及於同一罪之全部事實。本條與第 268 條不告不理形成對照規則:實體法上一罪範圍內可擴張審判(效率),超出一罪範圍則受不告不理嚴格限制(分權)。罪數論判斷因此成為刑事訴訟審判範圍劃定的核心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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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規定什麼?▾
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限於實體法上同一罪範圍內。
Q2什麼叫做「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起訴一部分事實,法院可以就同一罪的全部事實一併審判,是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實踐。
Q3什麼情況下法院會擴張審判範圍?▾
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屬於接續犯、想像競合、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等實體法上「一罪」關係。
Q4獨立的數個犯行也會被一併審判嗎?▾
不會。獨立數罪在審判範圍外,須由檢察官依刑訴第 265 條追加起訴或另案處理。
Q5被告收到起訴書後應該怎麼做?▾
立即與律師確認罪數論定位,判斷是否屬於一罪擴張情形,預先準備未起訴部分的防禦證據。
Q6告訴人發現還有沒被起訴的事實怎麼辦?▾
判斷與已起訴部分是否一罪:是則自動納入審判;否則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檢察官追加起訴。
Q7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和第 268 條有什麼差別?▾
267 條允許審判效力擴張(一罪範圍內),268 條限制法院不得逾越起訴範圍(不告不理)。
Q8想像競合和接續犯都會觸發公訴不可分嗎?▾
會。兩者皆屬實體法上一罪: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接續犯是實質上一罪,皆在 267 條擴張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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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67 | art_268 | art_265 |
|---|---|---|---|
| 規範方向 | 擴張審判範圍(一部及全部) | 限制審判範圍(不告不理) | 增加起訴客體(追加起訴) |
| 適用前提 | 起訴與未起訴部分屬實體法上一罪 | 全部案件普遍適用 | 與本案有相牽連關係之犯罪 |
| 時點 | 起訴時自動發生 | 貫穿全程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 聲請人 | 無須聲請(法定效力) | 法院主動遵守 | 檢察官提出 |
| 效果 | 法院審判範圍擴及全部一罪事實 | 法院不得審判未起訴事實 | 原案與追加案合併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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