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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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起訴不可分
marc588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接繼犯、繼續犯、集合犯、加重犯、吸收犯為實質上一罪
zhone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接繼集結吸加想(已廢:牽連)
p092636797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偵查中無所謂單一性,更無所謂偵查不可分。
deeji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必須顯在性事實與潛在性事實皆有罪,始生不可分之擴張效果(最高37特覆3722例參)
deejin
4 years ago
司法特考
公訴不可分範圍等同審判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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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in3319
5 years ago
案件單一性
對比 319第三項 自訴不可分
titin3319
5 years ago
刑法上是一個刑罰權 刑訴上就是一個訴訟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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