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7 條(起訴對事的效力-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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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建立公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就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同一罪全部,未起訴部分若屬一罪亦被審判。
Q · 檢察官只起訴部分事實,其他事情會不會被一起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但這個擴張有條件:未起訴部分必須與起訴部分屬於實體法上的「一罪」(接續犯、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一槍打死兩人僅起訴 A,B 亦被審判;接續搬贓物三趟僅起訴一趟,其他兩趟亦在內。獨立數罪則不在審判範圍內。被告若僅準備應付起訴書文字,開庭可能措手不及。
白話解讀
檢察官起訴書上寫三件事實,法院卻能判你十件,這不是法官越權,是刑訴 267 條明文賦予的擴張權。但這個擴張有條件:那十件事在實體法上必須是「一罪」而不是「多罪」。一槍打死兩個人,檢察官只起訴殺害 A,法院連殺害 B 都要一起判(想像競合);進倉庫搬運贓物三趟,起訴一趟,另兩趟也在審判範圍內(接續犯)。但如果你今年偷這家、明年偷那家,那是兩個獨立的竊盜,沒被起訴的那件法官動不了。這條規則的實務殺傷力:被告拿到起訴書只看見「三月份」的指控就鬆一口氣,結果第一次開庭時法官當場宣告把全年都納入審判,辯護人如果沒預先準備後面九個月的防禦材料,當天就兵敗如山倒。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為公訴不可分原則的明文依據。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提起公訴時,其起訴效力擴及於同一罪之全部事實。本條與第 268 條不告不理形成對照規則:實體法上一罪範圍內可擴張審判(效率),超出一罪範圍則受不告不理嚴格限制(分權)。罪數論判斷因此成為刑事訴訟審判範圍劃定的核心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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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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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被起訴其中一件,其他事情就不會被追究了嗎?▾
要看你的行為在刑法上屬於一罪還是多罪。如果是接續犯、想像競合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的情形,刑訴 267 條會讓法院的審判權擴張到整個一罪範圍,不只判起訴書上的那一件。如果是獨立的數個犯行,檢察官沒起訴的部分法院就不能碰,但仍然可能被另案追訴。實務上不要以為沒被起訴就沒事,找律師判斷罪數關係才是第一要務。
Q2檢察官起訴後,我額外的事情還可以追加起訴嗎?▾
可以,時限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訴第 265 條)。但只有和本案有相牽連關係的犯罪才能追加,要件包括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等。一旦辯論終結,就不能再追加,必須另案起訴。實務上告訴人發現新事實時越早通知檢察官越好,追加起訴後審理可以合併處理,比另案起訴快很多。
Q3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是什麼?▾
公訴不可分原則的明文依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同一罪之全部事實,是劃定刑事審判範圍的核心規則之一。
Q4什麼叫做公訴不可分?▾
檢察官只就部分事實提起公訴時,法院的審判範圍可自動擴張到實體法上同一罪的全部事實,避免將同一犯罪切割成多次訴訟。
Q5實體法上一罪包含哪些情形?▾
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與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連續犯已於民國 95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Q6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訴訟經濟原則的具體實踐,避免將實體法上的同一犯罪切割成多次訴訟、重複審理浪費司法資源,並避免裁判矛盾。
Q7被告收到起訴書後該怎麼準備防禦?▾
第一步與律師做罪數分析,判斷起訴與未起訴部分是否屬於同一罪。是則準備全部事實的防禦證據;否則僅就起訴部分準備。
Q8告訴人發現還有沒被起訴的事實怎麼處理?▾
判斷與已起訴部分是否一罪:是則自動納入法院審判,僅需通知檢察官;否則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檢察官依刑訴 265 追加起訴。
Q9律師如何判斷起訴部分是否擴張?▾
看實體法評價:時空密接的同一行為屬接續犯、一行為觸犯數罪屬想像競合、均屬一罪擴張範圍。獨立的數次犯行則不在內。
Q10辯護方如何主張限縮審判範圍?▾
在準備程序或調查證據前提出未起訴部分為獨立數罪而非一罪的主張,限縮法院審判範圍。是辯護布局關鍵動作之一。
Q11刑訴第 267 條 vs 第 268 條差在哪?▾
267 條允許審判效力擴張(一罪範圍內),268 條限制法院不得逾越起訴範圍(不告不理)。兩者一擴張一限制,劃定審判範圍邊界。
Q12刑訴第 267 條 vs 第 265 條追加起訴差在哪?▾
267 條是起訴效力自動擴張無須聲請;265 條是檢察官主動聲請追加新的相牽連犯罪。前者限同一罪、後者限相牽連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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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267 | art_268 | art_265 |
|---|---|---|---|
| 規範方向 | 擴張審判範圍(一部及全部) | 限制審判範圍(不告不理) | 增加起訴客體(追加起訴) |
| 適用前提 | 起訴與未起訴部分屬實體法上一罪 | 全部案件普遍適用 | 與本案有相牽連關係之犯罪 |
| 時點 | 起訴時自動發生 | 貫穿全程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 聲請人 | 無須聲請(法定效力) | 法院主動遵守 | 檢察官提出 |
| 效果 | 法院審判範圍擴及全部一罪事實 | 法院不得審判未起訴事實 | 原案與追加案合併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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