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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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確立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審判,不得審理起訴範圍外的犯罪,違反者屬絕對上訴理由。
Q · 法官能不能判沒被起訴的犯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就是不告不理原則。法官的審判範圍完全由檢察官起訴書界定,就算偵查卷裡有其他犯罪資訊、就算被告當庭自白其他犯罪,沒被起訴的部分都不能寫進判決。違反者屬於訴外裁判,構成刑訴第 379 條第 12 款絕對上訴理由,第二審得撤銷原判決。但變更法條(§300)不違反本條,因為事實同一只是法律評價不同。
白話解讀
法官坐在那裡,手上拿的是檢察官的起訴書,不是全知全能的審判權。就算偵查卷裡有其他犯罪的蛛絲馬跡,就算被告在答辯時不小心提到別的事,法官都不能拿來判你。這就是刑事訴訟最硬的一條邊界線:不告不理。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如果法院可以審判沒被起訴的事,那就變成法院兼任檢察官,權力集中就失控。對被告來說,這是你面對法庭時手中最清楚的盾牌,法官問的問題只要超出起訴範圍,你的律師可以當場主張「審判長,這超出起訴事實範圍」。很多自辯被告會在庭上自己把其他犯罪細節說出來,以為坦白從寬,結果等於把新的武器送進法院手裡,一些實務上的翻車案件就是這樣來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為不告不理原則的明文化規定,界定法官審判權的範圍。法院僅能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不得審理未經起訴之其他犯罪。違反者構成訴外裁判,屬絕對上訴理由。本條為刑事訴訟程序權力分立與被告防禦權保障的核心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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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在法庭上不小心講到別的事,法官會不會拿來判我?▾
原則上不會。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禁止法官審判沒被起訴的事,就算你當庭自白也一樣。法官頂多記在筆錄上,等檢察官追加起訴或另案偵辦,不能直接寫進判決。但這不代表你可以亂講,因為筆錄內容會成為後續偵查的證據。內行人提示:遇到法官問起訴範圍外的問題,最穩的答案是跟律師溝通後再回答,或請求保持緘默(刑訴 §95),不要當庭即興發揮。
Q2判決判了我沒被起訴的事,怎麼辦?▾
這是訴外裁判,屬於當然違背法令(刑訴 §379 第 12 款),是強而有力的上訴理由。在 20 日上訴期內提起上訴,主張「判決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判決,違反刑訴 §268」,二審法院通常會撤銷原判決。內行人提示:這種錯誤在一審不罕見,但很多被告看不出來就服判了。拿到判決後逐項比對起訴書的事實範圍,是上訴前最重要的工作。
Q3刑事訴訟法 268 條是什麼?▾
不告不理原則的明文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法官的審判範圍由檢察官起訴書界定,是刑事訴訟最硬的權力邊界。
Q4什麼是不告不理原則?▾
沒有起訴就沒有審判的彈劾原則。法院僅能就追訴機關起訴的範圍裁判,禁止法院身兼追訴與審判角色,源自德國 StPO § 155 Akkusationsprinzip。
Q5訴外裁判是什麼?▾
法院就未經起訴之犯罪為判決的程序違法行為。屬於刑訴 §379 第 12 款「未受請求事項而為判決」絕對上訴理由,第二審得撤銷原判決。
Q6起訴書範圍怎麼界定?▾
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的四要素:時間、地點、行為態樣、被害人。這四項構成法官審判範圍的封閉界線,超出即訴外裁判。
Q7庭上問題超出起訴範圍怎麼辦?▾
由辯護人立刻主張「審判長,這超出起訴事實範圍」並要求記明筆錄。當場爭執是日後上訴的關鍵基礎,等到判決下來才抗議就太晚了。
Q8判決出現訴外裁判要怎麼上訴?▾
於宣判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主張「判決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判決,違反刑訴 §268」並引用 §379 第 12 款絕對上訴理由。二審通常會撤銷原判決。
Q9起訴漏掉的事實怎麼追加起訴?▾
請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依刑訴 §265 追加起訴。錯過時機只能另案重新告訴或請求另行偵辦,沒辦法在同一案件補救。
Q10拿到起訴書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用螢光筆把「犯罪事實」欄的時間、地點、行為、被害人四要素標出來。這就是法官審判範圍的封閉地圖,也是後續攻防的基準線。
Q11變更法條 vs 訴外裁判差在哪?▾
變更法條(§300)事實同一只是法律評價變更(如傷害變重傷害),合法。訴外裁判是事實本身擴張到起訴外行為,違法。關鍵看「同一事實」而非「同一罪名」。
Q12公訴不可分 vs 不告不理是什麼關係?▾
公訴不可分(§267)是不告不理的擴張例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想像競合)或牽連犯,起訴一罪效力及於全部。本質仍是同一犯罪事實的整體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ule | trigger | result |
|---|---|---|
| 不告不理(§268) | 判決包含未起訴的「不同事實」 | 訴外裁判,絕對上訴理由,撤銷原判決 |
| 變更法條(§300) | 事實相同,僅法律評價變更(如傷害變重傷害) | 合法,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
| 公訴不可分(§267) | 想像競合或牽連犯,起訴一罪效力及於全部 | 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審判,本條的擴張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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