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68 條(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確立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審判,不得審理起訴範圍外的犯罪,違反者屬絕對上訴理由。
Q · 法官能不能判沒被起訴的犯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這就是不告不理原則。法官的審判範圍完全由檢察官起訴書界定,就算偵查卷裡有其他犯罪資訊、就算被告當庭自白其他犯罪,沒被起訴的部分都不能寫進判決。違反者屬於訴外裁判,構成刑訴第 379 條第 12 款絕對上訴理由,第二審得撤銷原判決。但變更法條(§300)不違反本條,因為事實同一只是法律評價不同。
白話解讀
法官坐在那裡,手上拿的是檢察官的起訴書,不是全知全能的審判權。就算偵查卷裡有其他犯罪的蛛絲馬跡,就算被告在答辯時不小心提到別的事,法官都不能拿來判你。這就是刑事訴訟最硬的一條邊界線:不告不理。這條的存在邏輯很簡單:如果法院可以審判沒被起訴的事,那就變成法院兼任檢察官,權力集中就失控。對被告來說,這是你面對法庭時手中最清楚的盾牌,法官問的問題只要超出起訴範圍,你的律師可以當場主張「審判長,這超出起訴事實範圍」。很多自辯被告會在庭上自己把其他犯罪細節說出來,以為坦白從寬,結果等於把新的武器送進法院手裡,一些實務上的翻車案件就是這樣來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為不告不理原則的明文化規定,界定法官審判權的範圍。法院僅能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不得審理未經起訴之其他犯罪。違反者構成訴外裁判,屬絕對上訴理由。本條為刑事訴訟程序權力分立與被告防禦權保障的核心邊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不告不理原則是什麼?▾
法院不能審判未經檢察官起訴的犯罪,這是刑事訴訟最硬的邊界線,由刑訴 268 條明文規定。
Q2法官判了沒被起訴的事怎麼辦?▾
屬於訴外裁判,是刑訴 §379 第 12 款絕對上訴理由,20 日內上訴可撤銷原判決。
Q3變更法條算不算訴外裁判?▾
不算。刑訴 §300 允許在同一事實前提下變更法條(如傷害變重傷害),事實未變違法評價變了不違反 268。
Q4起訴書範圍要怎麼看?▾
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的時間、地點、行為與被害人,這四要素構成法官審判範圍的封閉界線。
Q5法官能不能主動調查起訴外的犯罪?▾
不能。法官最多記入筆錄等檢察官追加起訴或另案偵辦,不能自己擴張審判。
Q6起訴漏掉的事實怎麼處理?▾
請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265),錯過時機只能另案重新告訴。
Q7一行為數罪法官能全部判嗎?▾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起訴一罪效力及於全部(公訴不可分 §267),這是本條的例外擴張。
Q8不告不理原則的憲法依據是什麼?▾
源自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與權力分立原則,被告僅就起訴事實應訴,避免法院兼任檢察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ule | trigger | result |
|---|---|---|
| 不告不理(§268) | 判決包含未起訴的「不同事實」 | 訴外裁判,絕對上訴理由,撤銷原判決 |
| 變更法條(§300) | 事實相同,僅法律評價變更(如傷害變重傷害) | 合法,不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
| 公訴不可分(§267) | 想像競合或牽連犯,起訴一罪效力及於全部 | 法院得就未起訴部分審判,本條的擴張例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