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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撤回起訴之時期、原因及程式)

  1. 1.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2. 2.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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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規定,檢察官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提出撤回書撤回起訴。

Q · 檢察官起訴後還能撤回嗎?時間有限制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情形時,得撤回起訴並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撤回後依第 270 條視為不起訴處分。一旦辯論終結,這扇門即永遠關上,被告只能透過量刑辯護減輕刑度,無法讓罪名消失。

白話解讀

起訴不是終點。只要一審還沒辯論終結,檢察官都可以回頭撤回這個案子。這條法律的實務意義遠比教科書上寫的重要:對被告來說,這是起訴後還能翻盤的唯一窗口。窗口開多久?從起訴那一刻到一審辯論終結前,通常是幾個月到一年。在這段時間裡,如果你做對了某些事,例如和解、賠償、補稅、返還贓物,檢察官可能會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而撤回。這不是被告耍賴,是法律明文給你的機會。一旦辯論終結,這扇門就永遠關上了,後面只能靠量刑辯護,而量刑辯護能幫你的空間,比讓檢察官撤回起訴小得多。很多被告不知道有這條,或者知道了但動作太慢,錯過了黃金救援時間。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為檢察官撤回起訴的程序規範,賦予檢察官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情形時撤回起訴的權限,並以書面敘述理由為要件。本條建立公訴撤回的時間窗、實質要件與程式要件三重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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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起訴之後要怎麼做才能讓檢察官撤回?

核心是讓檢察官「發見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實務上最有效的路徑: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返還或賠償損害、提出關鍵新證據推翻起訴基礎。這些動作必須盡快完成並書面通知承辦檢察官。實務的點:不要被動等檢察官發現,主動遞交「請求撤回起訴書」附上所有新證據和和解文件,是提高撤回可能性最實際的動作。

Q2撤回起訴等於我贏了嗎?

幾乎是,但不是絕對。撤回起訴依第 270 條視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要再起訴必須符合第 260 條的嚴格限制: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再審相關事由。所以撤回起訴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等於案件結束。實務的點:撤回之後務必保留完整的卷宗副本和和解紀錄,萬一檢察官日後主張有新事實新證據想再起訴,你要能證明對方拿的不是真的新東西。

Q3刑事訴訟法 269 條是什麼?

規定檢察官在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時,得提出撤回書撤回起訴,是被告唯一能讓案件消失的法律窗口。

Q4什麼叫「以不起訴為適當」?

雖具備犯罪嫌疑,但綜合和解、賠償、犯罪情節輕微等情狀,認不起訴較符合公益的裁量基礎。

Q5撤回起訴書要寫什麼?

須具體敘述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的事實理由,附和解書、賠償證明、新事證等支持文件。

Q6撤回起訴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依第 270 條準用不起訴處分相關規定,效力近似不起訴,告訴人得依第 256 條再議。

Q7被起訴後怎麼讓檢察官撤回?

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完成和解、賠償、補強新證據,由辯護人主動遞「請求撤回起訴書」到承辦檢察官手上。

Q8撤回起訴的書狀範本去哪找?

可參考法律專業書籍或律師事務所範本,核心是「應不起訴 / 以不起訴為適當」的事實主張 + 證據清單。

Q9請求撤回起訴要多少錢?

向檢察官遞狀本身無裁判費,但需支付律師撰狀費用,行情約 3-10 萬元視案件複雜度。

Q10怎麼證明「以不起訴為適當」?

和解書正本、匯款證明、被害人撤回告訴意願書、犯罪情節輕微之事證、修復性證明等。

Q11撤回起訴 vs 緩起訴差在哪?

緩起訴是偵查中有條件不起訴(253-1),撤回起訴是已起訴後反悔(269)。階段、效力、要件完全不同。

Q12撤回起訴 vs 撤回告訴差在哪?

撤回起訴由檢察官發動視為不起訴,撤回告訴僅限告訴乃論罪由被害人發動使判決不受理。主體不同效力相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撤回起訴_269緩起訴_253-1撤回告訴_238
發動主體起訴後檢察官主動偵查中檢察官主動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主動
時間窗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偵查終結前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效力視為不起訴(準用 270)緩起訴期滿即不起訴判決不受理
再起訴限制受第 260 條嚴格限制撤銷緩起訴後可再行起訴原則不得再行告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57 条(公訴の取消し,第一審判決前まで)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5조(공소의 취소,제1심 판결 선고 전)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不起诉决定)與 最高检规定的撤回起诉制度(一审宣判前)
🇩🇪 德國StPO § 156(Rücknahme der öffentlichen Klage nur bis zur Eröffnung des Hauptverfahren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extinction de l'action publique)配合 article 40-1 起訴裁量原則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8(a)(dismissal by prosecution with leav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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