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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六編 非常上訴

§ 441–4488

441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442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447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1.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2.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刑事訴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