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五))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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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規定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由最高法院書面審查後直接判決,當事人無法到場陳述。
Q · 非常上訴會開庭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整個程序由最高法院法官在書面上審查檢察總長提出的非常上訴書、原審卷宗和相關資料後直接判決,當事人無法到場陳述。此設計反映非常上訴的本質:審查的是「原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錯」的純法律問題,不需證人陳述或當事人辯論。
白話解讀
一般人想像的法庭是這樣的: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對嗆,法官聽完雙方辯論後下判決。但非常上訴完全不是這回事。本條規定非常上訴的判決「不經言詞辯論」,意思是整個程序在紙面上完成,沒有開庭、沒有當事人出席、沒有記者報導。只有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關起門來看卷、看理由書、直接作判決。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非常上訴處理的不是「事實對不對」,而是「原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錯」,這是純法律問題,不需要叫證人到場、不需要當事人陳述。這個設計決定了非常上訴的性質:它是一個高度技術性、高度書面化的法律審查程序,不是一個給當事人重新說話的機會。理解這點,你才會知道為什麼非常上訴的門檻那麼高,為什麼能動用它的只有檢察總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44 條為非常上訴程序的審理形式規範,明定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條確立非常上訴為純書面審查程序,由最高法院法官對檢察總長提出的書面材料進行法律問題審查,與一般上訴的言詞辯論模式形成根本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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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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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常上訴會開庭嗎?▾
不會。刑訴第 444 條明定不經言詞辯論,整個程序在書面上完成。
Q2為什麼非常上訴不開庭?▾
因為非常上訴處理的是純法律問題(原判決違背法令),不審事實,不需證人或當事人陳述。
Q3當事人能在非常上訴程序中表達意見嗎?▾
不能直接表達。只能寫請求書給檢察總長,由其決定是否發動。
Q4非常上訴和再審差在哪?▾
非常上訴審法律問題、純書面審;再審審事實問題、有言詞辯論。
Q5非常上訴需要多久?▾
因為書面審理,時間取決於最高法院案件量,實務上數月到一年以上不等。
Q6怎麼向檢察總長請求非常上訴?▾
寫書面請求書給最高檢察署,精準指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處,最好委任律師撰寫。
Q7非常上訴的判決能再上訴嗎?▾
不能。非常上訴本身就是最後救濟程序,由最高法院作成的終局判決。
Q8請律師寫非常上訴請求書要多少錢?▾
視案件複雜度,實務上 8 萬到 30 萬不等,純文書工作但專業門檻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extraordinary_appeal | retrial |
|---|---|---|
| 審理對象 | 原判決違背法令(純法律問題) | 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事實問題) |
| 發動主體 | 僅檢察總長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等 |
| 言詞辯論 | 不開庭(本條規定) | 原則開庭,有言詞辯論 |
| 管轄法院 | 最高法院 | 原確定判決法院 |
| 時效 | 無時效限制 | 知悉新事實後 6 個月內(部分事由) |
| 對當事人之效力 | 原則不及於被告(除有利於被告外) | 直接影響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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