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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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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43 條規定,提起非常上訴必須以書面非常上訴書敘明理由,並向最高法院提出,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Q · 非常上訴要怎麼提?是不是寫個聲請狀就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有三個形式要件:第一,必須是書面(非常上訴書),不能口頭聲明;第二,必須敘述理由,且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第三,必須提出於最高法院。但要注意:真正能「提起」的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第 442 條),當事人能做的是向檢察總長「聲請」,不是自己直接送非常上訴書到最高法院。

白話解讀

一審判了,二審駁回,三審也敗了,大多數人會說「認了」。但法律體系留了一道側門,名字叫非常上訴。這道門特別在哪?第一,它不是你能推的門,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一個人手裡有鑰匙。第二,它開的條件很窄:不是新證據(那是再審),而是判決本身適用法律有錯。第三,443 條告訴你開門的方式:必須是書面的「非常上訴書」,必須寫清楚理由,必須送到最高法院。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式規定,但它定義了一件事:確定判決不是絕對的終點。你或你的律師可以向檢察總長聲請(441條、442條),請他動用這把鑰匙。他不一定動,但至少那道門是存在的。

法律定性

非常上訴書,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時的法定書狀。本條規定非常上訴須以書面為之、須於書狀內敘述理由,並向最高法院提出,三者構成非常上訴的程式要件,缺一即不合法。其與實體事由(第 441 條判決違背法令)及聲請主體(第 442 條檢察總長)共同構成確定判決法律救濟的完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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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常上訴要怎麼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 443 條,須以書面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向最高法院提出,三要件缺一不可。

Q2非常上訴書一定要寫理由嗎?

是。第 443 條明定須敘述理由,且理由限於判決違背法令,未敘明理由或僅爭執事實,最高法院可駁回。

Q3我可以自己寫非常上訴書送最高法院嗎?

不行。能提起的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第 442 條),當事人僅能具狀向檢察總長聲請。

Q4非常上訴和再審差在哪?

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法律錯誤),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如發現新證據),救濟路徑與門檻完全不同。

Q5非常上訴有沒有提起期限?

無法定期限。與再審不同,可在判決確定後隨時聲請,甚至被告死亡或執行完畢後仍可提起。

Q6非常上訴一定要開庭嗎?

原則不開庭。依第 444 條,非常上訴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Q7非常上訴成功後對被告有利嗎?

視情況。依第 447 條但書,若原判決不利於被告,撤銷後另判才及於被告;不利被告之情形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本人。

Q8怎麼說服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聲請書要指出具體、已被學說或判例確認的法律適用錯誤,並附上法律意見書,越接近完整法律論證越有機會被排上議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非常上訴再審上訴(三審)
救濟對象判決違背法令(法律錯誤)事實認定錯誤(如新證據)判決確定前的不服
提起主體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等當事人、檢察官
受理法院最高法院原確定判決法院上級審法院
期限無期限原則有聲請期間送達後 10/20 日內
對被告效力不利被告原則不及於被告(第 447 條但書)得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依審判結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454条(非常上告/検事総長が最高裁判所に申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42조(비상상고의 방식/이유를 기재한 신청서를 대법원에 제출)
🇨🇳 中國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第252-258條,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院依抗訴糾正確定裁判,制度設計與非常上訴不同)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0-621(pourvoi dans l'intérêt de la loi,由破毀院檢察長提起,為本制度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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