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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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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檢察官發現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應具意見書連同卷宗證物送交檢察總長,由其決定是否聲請非常上訴。

Q · 發現確定判決違法,要怎麼推動非常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個人不能直接提起非常上訴,須由檢察官發現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後,具意見書連同全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再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聲請。實務上多數案件的起點是當事人或律師向偵辦地檢署提出陳情,具體指出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了,你以為救濟的路都走完了。錯。還有一條幾乎沒人知道的暗門。只要判決「違背法令」(法官引用錯條文、漏掉重要程序、誤解法律概念),就算判決早已確定三年五年,還有一個人可以出手翻案:檢察總長。但你不能直接找他,那個位階太高。第442條就是告訴你這條暗門怎麼推動:任何檢察官發現違法的確定判決,都要寫一份意見書,連同全案卷宗送交檢察總長,由他決定是否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關鍵問題:誰觸發這個流程?通常是當事人或律師寫陳情書給地檢署,具體指出判決哪裡違背法令,檢察官評估後才會啟動這條管道。所以你不是無能為力,你只是不知道這條管道存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2條為非常上訴的程序發動條款,規範下級檢察官在發現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時,應具意見書並檢附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其裁量是否向最高法院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是連結個案檢察官與檢察總長聲請權之間的橋樑性程序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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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非常上訴可以自己聲請嗎?

不行。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能向最高法院聲請,個人須透過向檢察官陳情推動。

Q2非常上訴和再審差在哪?

非常上訴糾正法律適用錯誤(違背法令),再審糾正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等)。

Q3陳情書要寄到哪裡?

寄到偵辦該案的地檢署,由檢察官評估後依第442條呈報檢察總長。

Q4非常上訴有沒有時效?

本身無提起時效,判決確定多年後仍可聲請,但越晚難度越高。

Q5什麼叫判決違背法令?

指引用錯誤法條、違反程序規定、誤解法律概念,不含事實認定的對錯。

Q6非常上訴成功對被告有什麼影響?

原則上判決效力不及於被告(刑訴447),結果對被告不會更不利。

Q7意見書是誰寫的?

由發現違法的檢察官撰寫,連同卷宗證物一併送交檢察總長。

Q8陳情後一定會啟動非常上訴嗎?

不一定。檢察官評估、檢察總長裁量都是過濾關卡,並非陳情即啟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eiChang_shangSuzaiShen
糾正對象法律適用錯誤(違背法令)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等)
聲請/聲請權人僅檢察總長(刑訴441、442)受判決人、法定代理人、檢察官等(刑訴420以下)
審理法院最高法院原確定判決之法院(多為高等法院)
對被告效力原則不及於被告(刑訴447)重開審判,可能改判
提起時效無提起時效部分事由有期間限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54条以下(非常上告:検事総長が最高裁判所に申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41조(비상상고:검찰총장이 대법원에 신청)
🇨🇳 中國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中之检察院抗诉(近似,非完全對應;最高检对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20-621(pourvoi dans l'intérêt de la loi,由總檢察長向最高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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