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5條規定,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的調查範圍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書狀沒寫的違法點不主動補查。
Q · 原判決明顯違法但非常上訴書沒寫,最高法院會自己發現嗎?
不會。最高法院只審非常上訴書指摘的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最高法院的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法律審原則。沒寫進非常上訴書的違法點,在程序上等於不存在,法院不會主動補查。這把整個制度的勝負壓在檢察總長那份書狀的品質上。
法院審案子通常有一條規則叫「職權調查」:就算當事人沒提到,法官覺得有疑問也可以自己查。但非常上訴不一樣。本條把最高法院的審查範圍鎖死在「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意思是: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書寫到哪裡,最高法院就查到哪裡;沒寫的、漏寫的、寫不清楚的,法院沒有義務主動補查。這個設計把整個非常上訴的勝負壓在一份書狀上。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書寫得精準、法律論點完整,案件就有機會翻;書狀寫鬆了、漏掉關鍵論點,就算原判決明顯有錯,最高法院也不會雞婆替你補。再加上準用的第 394 條(上訴三審的法律審原則),整個程序就是一場「書狀品質決勝負」的純法律競賽。
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為非常上訴的審查範圍限縮規範,明定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第三審法律審規定,形成一個只審書狀、只審法律、不主動補查的封閉審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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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刑事訴訟法第445條規定最高法院的調查範圍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沒寫進書狀的違法點,在程序上等於不存在。實務上好的非常上訴書狀會把所有可能違法點都條列寫入,寧可多寫不願少寫,因為漏寫一個點就永遠失去那個攻擊面。
第394條是關於第三審(法律審)的調查原則,同樣限制法院調查範圍。準用就是把第三審規則搬來用在非常上訴:只看書狀、只審法律、不管事實。實務與考試上看到第445條一定要同時處理第394條的準用效果,兩條是一套。
不行。非常上訴的提起權專屬於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441),一般當事人只能向檢察總長請求,由其審酌是否提起。實務提示:請求書應自行把違法點寫到位,因為第445條使最終審查範圍取決於書狀內容。
限縮最高法院非常上訴的調查範圍,只審非常上訴書指摘的事項,並準用第394條法律審。
制度目的在統一法令適用而非個案全面救濟,限縮範圍維持最高法院的可運作性。
把第三審法律審的調查原則搬來用:只審法律適用、不重新認定事實。
檢察總長在非常上訴書中具體寫出並論證的違背法令點,未寫者不在審查範圍。
備妥確定判決與卷證、條列所有違背法令點,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請求。
把程序與實體違法逐點獨立論證,寧可多寫不漏寫,因漏寫即喪失攻擊面。
比起名氣,更看這位律師寫過幾次非常上訴書狀、實戰經驗與勝率。
無時效(§441),但書狀一旦送出就無法再補充新的指摘事項。
非常上訴救濟法令違背、由檢察總長發動;再審救濟事實認定錯誤、由當事人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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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再審除有特別現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就未經上訴之部分提起再審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因第三審法院判決而確定者,除因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情形,而提起再審者外,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不得或不宜以命令處刑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提起再審除有特別現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曾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就未經上訴之部分提起再審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案件因第三審法院判決而確定者,除因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情形,而提起再審者外,由原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檢察官聲請以命令處刑案件,經法院認為不得或不宜以命令處刑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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