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5 條(調查之範圍)
- 1.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 2.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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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5條規定,最高法院審理非常上訴的調查範圍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書狀沒寫的違法點不主動補查。
Q · 原判決明顯違法但非常上訴書沒寫,最高法院會自己發現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45條,最高法院的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法律審原則。沒寫進非常上訴書的違法點,在程序上等於不存在,法院不會主動補查。這把整個制度的勝負壓在檢察總長那份書狀的品質上。
白話解讀
法院審案子通常有一條規則叫「職權調查」:就算當事人沒提到,法官覺得有疑問也可以自己查。但非常上訴不一樣。本條把最高法院的審查範圍鎖死在「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意思是: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書寫到哪裡,最高法院就查到哪裡;沒寫的、漏寫的、寫不清楚的,法院沒有義務主動補查。這個設計把整個非常上訴的勝負壓在一份書狀上。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書寫得精準、法律論點完整,案件就有機會翻;書狀寫鬆了、漏掉關鍵論點,就算原判決明顯有錯,最高法院也不會雞婆替你補。再加上準用的第 394 條(上訴三審的法律審原則),整個程序就是一場「書狀品質決勝負」的純法律競賽。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5條為非常上訴的審查範圍限縮規範,明定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並準用第394條第三審法律審規定,形成一個只審書狀、只審法律、不主動補查的封閉審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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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445條在規範什麼?▾
限縮最高法院非常上訴的調查範圍,只審書狀指摘的事項。
Q2非常上訴書沒寫的違法點法院會補查嗎?▾
不會,本條排除職權調查,沒寫等於不存在。
Q3本條準用第394條是什麼意思?▾
把第三審法律審的調查原則搬來用,只審法律不審事實。
Q4非常上訴和上訴三審差在哪?▾
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對確定判決發動,目的在統一法令適用。
Q5一般當事人能自己提非常上訴嗎?▾
不能,只能向檢察總長請求,由其決定是否提起。
Q6非常上訴有沒有提起時效?▾
無時效(§441),但書狀送出後無法補充新指摘事項。
Q7為什麼非常上訴幾乎被特定事務所壟斷?▾
本條讓勝負集中在書狀品質,需極高法律專業才寫得出有效指摘。
Q8非常上訴書要怎麼寫才有效?▾
把所有可能違法點條列精準論證,漏寫的攻擊面永久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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