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6條規定,最高法院認非常上訴無理由時應以判決駁回,採書面審理不開庭,原確定判決效力不受影響。
Q · 非常上訴被認定沒理由會怎樣?
最高法院以判決駁回,原判決不動。
依刑事訴訟法第446條,最高法院審查非常上訴後若認為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而非裁定。非常上訴採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當事人無到庭陳述機會。一旦被駁回,原確定判決效力完全不受影響,非常上訴這條救濟途徑即告關閉,但不影響另循再審程序。
很多人以為刑事案件走到三審定讞後,還有一條叫「非常上訴」的救命繩。這條繩真的存在,但你能不能拉到是另一回事,拉到之後能不能把你撈起來更是另一回事。446 條就是那個讓你掉回水裡的瞬間。只有檢察總長能提非常上訴,一般人連申請的資格都沒有,只能寫信拜託。就算檢察總長真的替你提了,最高法院收到以後會審查一個問題:原審有沒有違背法令?如果沒有,或者違背得不夠嚴重,446 條就登場了,一紙判決、駁回,不開庭、不辯論、不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非常上訴這條路對你正式關閉。
刑事訴訟法第446條為非常上訴的結果規範之一,規定最高法院審查後若認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以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確定判決維持不變,與第447條有理由時的撤銷或改判形成對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是。446條關掉的只是「非常上訴」這扇門,不影響「再審」這條完全不同的路。再審處理事實認定錯誤、偽造變造證據、發現確實新證據等(刑訴第420條),門檻比非常上訴寬得多。統計上真正翻案的案件絕大多數走再審,446駁回後應立刻轉線。
因為非常上訴設計目的是由國家代表統一法律見解,不是給個人當第四審。依刑訴第441、442條,提起權專屬檢察總長,個人只能向最高檢察署請求,是否提起完全是其裁量。寫給檢察總長的請求書要像法律意見書一樣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才有機會被採納。
整體而言再審勝算遠高於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攻擊法律適用錯誤門檻極高,且受446把關、第445條限定最高法院只審指摘事項;再審攻擊事實基礎、新證據、偽證,路徑相對寬廣。兩條路應同時評估,很多律師先遞非常上訴請求、同時蒐集再審事證,哪條先通走哪條。
非常上訴無理由時的處置規範:最高法院以判決駁回,原確定判決維持不變。
指原確定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或違背程度不足以撼動既判力。
法條明文用『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總長提起、以統一法律見解為目的的非常救濟,採書面審理。
寫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哪條法令、哪頁哪段的請求書,送最高檢察署,而非陳情訴冤。
立刻轉向再審(第420條),蒐集事實面新證據,攻擊事實基礎而非法律適用。
請求書品質決定成敗,建議委任有非常上訴實務經驗律師起草法律意見書式請求。
比對判決理由與適用法則,看是否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事實或證據採信爭議不算。
再審路徑較寬(事實、新證據),非常上訴受446把關門檻極高,建議同時評估。
| 項目 | 非常上訴(446駁回) | 再審(第420條) | 通常上訴 |
|---|---|---|---|
| 攻擊對象 | 原判決違背法令 | 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 | 事實與法律均可爭執 |
| 聲請權人 | 專屬檢察總長 | 當事人等可聲請 | 當事人 |
| 審理方式 | 書面審理不開庭 | 開啟再審後依通常程序 | 言詞辯論 |
| 對既判力 | 無理由則維持原判 | 可推翻原確定判決 | 判決尚未確定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受刑人利益起見之再審,左列各人得提起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刑人。 三、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 四、受刑人已死亡者,其親屬。
以命令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為受刑人利益起見之再審,左列各人得提起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刑人。 三、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配偶。 四、受刑人已死亡者,其親屬。
以命令處刑案件,法院應立即處分。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