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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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eku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二項但書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有370條、439條及447第二項但書。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