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 1.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 2.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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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非常上訴有理由時的處置:原判決違背法令撤銷違背部分,不利被告者另行判決,程序違背法令則撤銷程序。
Q · 非常上訴成功之後,判決會怎麼處理?
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最高法院認非常上訴有理由時分兩種處置:原判決違背法令者,撤銷其違背之部分;但若原判決對被告不利,必須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以救濟被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則撤銷該程序。第二項並設不利益變更禁止:發回更審時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走完三審判決確定後,大多數人以為故事就到此為止。其實還有一條你可能從沒聽過的路:檢察總長(全國最高層級的檢察官)可以提起「非常上訴」,讓最高法院重新審查這個已經確定的判決是否違背法令。447 條就是告訴最高法院:發現非常上訴有理由後,該怎麼處理。重點在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如果原判決對被告不利(例如適用錯誤法條、違反最高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必須直接為被告重新判決。這意味著一個已經定讞的冤案,有可能在這條規定下翻轉。但你要記住一個關鍵:你不能自己提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能,你能做的是寫一份有說服力的聲請書請他啟動這個機制。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為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審查「有理由」後的處置規範,區分「原判決違背法令」與「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兩種情形分別撤銷,並就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設另行判決之實質救濟,及不得諭知較重之刑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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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常上訴有理由最高法院會怎麼判?▾
依第447條分兩種:原判決違背法令撤銷違背部分(不利被告者另行判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撤銷其程序。
Q2非常上訴成功被告就會被改判嗎?▾
不一定。原則上效力不及於被告(第448條),只有原判決對被告不利時才會依第447條第1項第1款但書為被告另行判決。
Q3非常上訴跟再審差在哪?▾
非常上訴針對判決違背法令、只有檢察總長能提;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或新證據、當事人可自行向原審法院聲請。
Q4誰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可向最高法院提起,當事人僅能寫聲請書請檢察總長啟動。
Q5非常上訴有時間限制嗎?▾
無提起時效限制,判決確定後任何時間都可聲請,但實務上越早事證越完整。
Q6發回更審會不會被判更重?▾
不會。第447條第2項但書明定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不利益變更禁止)。
Q7什麼叫原判決不利於被告?▾
例如適用較重罪名、量刑過重、誤用已廢止條文等對被告產生不利結果的情形。
Q8怎麼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寫聲請書寄最高檢察署,具體指出違背的法令與對照的判例,附判決書影本與法律見解對照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non_extraordinary_appeal | retrial |
|---|---|---|
| 啟動事由 | 判決違背法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判例) | 事實認定錯誤或發現新證據 |
| 提起主體 | 僅檢察總長 | 當事人可自行聲請 |
| 審查法院 | 最高法院 | 原審法院 |
| 時效限制 | 無 | 知悉後30日(第424條) |
| 對被告效力 | 原則不及於被告(第448條),例外另行判決 | 直接影響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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