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二字第 05350 號
要旨
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案件,以第二審確定判決誤認自訴人非犯罪之被害人,其所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不當,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時,應如何為判決所持法律上之見解
主旨
轉知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案件,以第二審確定判決誤認自訴人非犯罪之被害人,其所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不當,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時,應如何為判決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73台文字第○七四三號函辦理。
二 該院七十三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非常上訴案件,以第二審確定判決誤認自訴人非犯罪之被害人,其所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不當,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時,非常上訴之判決得否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第二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抑或僅應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設若自訴人於原確定判決後非常上訴判決前,再就同一案件 (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 向原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 (下稱後之自訴) ,而於非常上訴判決發回更審時 (下稱先之自訴) ,後之自訴因上訴已先在同一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則該第二審法院究應將先之自訴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抑應將後之自訴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有左列諸說:
甲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將原審判決撤銷,發回原第二審法院更為審判 (七十三年度台非字第六九號判決參照) ,同時採本說復生AB兩說:
(A) 非常上訴為甲說之判決時,如後之自訴先已上訴在同一第二審法院審理時,該第二審法院應將後之自訴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蓋因先之自訴之訴訟繫屬既因非常上訴判決而復活,後之自訴即屬已經提起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第二審法院應將後之自訴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B) 先之自訴本已因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而終結其訴訟繫屬,嗣後雖經非常上訴判決將該自訴不受理之確定判決撤銷,該先之自訴之訴訟繫屬亦僅自非常上訴判決之日起恢復,先之自訴恢復其訴訟繫屬時,後之自訴已先訴訟繫屬於同一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第二審法院應將先之自訴諭知自訴不受理之判決。
乙說:僅應將原判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蓋因本應為實體上之審判,而誤為不受理之判決,其將來是否再行起訴,及應為實體判決之結果如何,尚不可知,而諭知不受理後,則本件訴訟即因而終結,自難認其違誤之不受理判決於被告不利,故僅應將其違法之部分撤銷。本問題非因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又與維持被告審級利益無關,故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至自訴人得依法另行訴求,不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自不待言 (七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九號判決參照)決議: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