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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7)台令刑(五)字第 0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7 年 01 月 03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上段規定,非常上訴判決,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以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為限,本件原判決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款諭知不受理,既非誤認為無審判權,又非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應不及於被告,自毋庸再送原法院審判。

全文內容

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上段規定,非常上訴判決,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以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為限,本件原判決係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四款諭知不受理,既非誤認為無審判權,又非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依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非常上訴判決之效力,應不及於被告,自毋庸再送原法院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7)台令刑(五)字第 0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7 年 01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上段規定,非常上訴判決,得將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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