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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2.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3.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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