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以第二審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僅程序與職權調查事項可自行調查事實。
Q · 上訴第三審還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嗎?
原則不能,三審只審法律適用,不重新認定事實。
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重新認定事實。例外只有兩個縫隙:一是訴訟程序事項(如送達、迴避、公開審理、辯護人選任),二是第393條但書的職權調查事項,這兩類三審才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因此到三審階段,事實層面的戰爭已在二審結束,能攻擊的只剩法律適用錯誤與程序瑕疵。
三審的世界觀是這樣的:二審判決書裡寫的事實,就是既成事實。不管你覺得多冤枉,不管證人其實說了不同的話,三審法官都以二審確認的事實為準。這是本條第一項前段的鐵律。但這條鐵律留了兩個縫隙:訴訟程序的事(例如送達有沒有合法、公開審理有沒有落實),以及第393條但書那五款職權調查事項,三審法官可以自己調查事實。這兩個縫隙是你在三審唯一能挑戰「事實面」的空間。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實務操作:調查事實可以指定一位受命法官去做,或委託其他法院協助;調查後發現起訴有瑕疵可以命補正,發現原本沒審判權的法院因法律變動變成有審判權,就不當無審判權處理。這條看起來技術,但它定義了一個殘酷的事實:到三審這一關,你的案件事實基本上已經被鎖死,想翻案幾乎不可能靠改變事實達成,只能靠法律適用的錯誤。
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確立第三審的「法律審」性質:第三審法院須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為事實認定,僅就訴訟程序事項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並得以受命法官或囑託他院法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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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以二審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不重新認定事實。例外只有訴訟程序事項與第393條職權調查事項。
不行。新證據屬事實層面,三審不審,應改走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以及訴訟程序瑕疵,例如送達不合法、未依法辯護、公開審理或證據調查程序違法。
確立第三審為法律審,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不重新認定事實。
上訴審只審查原判決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不重新認定事實的審級。
送達、迴避、辯護人選任、公開審理、審判期日到場、證據調查程序等與訴訟合法性有關的事項。
三審制把事實認定交給一二審、法律適用審查交給三審,是效率與專業分工的制度設計。
改以『依原確認事實,法律上不構成X』為主軸,並逐項盤點訴訟程序瑕疵。
依第394條但書,系統檢查送達、迴避、辯護、公開審理、證據程序是否合法並具體指明。
三審不審事實,須改走再審程序(第420條),準備新證據及法定再審事由。
依第3項得命補正,不會直接判無罪,程序會被拉回重走。
二審是事實審可重新認事、提新證據;三審是法律審受二審事實拘束,只審法律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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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之書狀未經敘述不服之理由者,原審法院應命其提起上訴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二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上訴之書狀未經敘述不服之理由者,原審法院應命其提起上訴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
為被告之利益而撤銷原審判決時,如於共同被告有共同之撤銷理由者,其利益並及於共同被告。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第二項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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