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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94 條

  1. 1.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2. 2.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3. 3.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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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以第二審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僅程序與職權調查事項可自行調查事實。

Q · 上訴第三審還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重新認定事實。例外只有兩個縫隙:一是訴訟程序事項(如送達、迴避、公開審理、辯護人選任),二是第393條但書的職權調查事項,這兩類三審才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因此到三審階段,事實層面的戰爭已在二審結束,能攻擊的只剩法律適用錯誤與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三審的世界觀是這樣的:二審判決書裡寫的事實,就是既成事實。不管你覺得多冤枉,不管證人其實說了不同的話,三審法官都以二審確認的事實為準。這是本條第一項前段的鐵律。但這條鐵律留了兩個縫隙:訴訟程序的事(例如送達有沒有合法、公開審理有沒有落實),以及第393條但書那五款職權調查事項,三審法官可以自己調查事實。這兩個縫隙是你在三審唯一能挑戰「事實面」的空間。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實務操作:調查事實可以指定一位受命法官去做,或委託其他法院協助;調查後發現起訴有瑕疵可以命補正,發現原本沒審判權的法院因法律變動變成有審判權,就不當無審判權處理。這條看起來技術,但它定義了一個殘酷的事實:到三審這一關,你的案件事實基本上已經被鎖死,想翻案幾乎不可能靠改變事實達成,只能靠法律適用的錯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確立第三審的「法律審」性質:第三審法院須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為事實認定,僅就訴訟程序事項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並得以受命法官或囑託他院法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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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94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審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判決基礎,是三審法律審性質的核心條文。

Q2上訴三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不行,新證據屬事實層面,應走再審程序,三審不審。

Q3三審還能挑戰什麼?

法律適用錯誤,以及訴訟程序瑕疵(送達、迴避、辯護、公開審理等)。

Q4什麼是訴訟程序事項?

送達是否合法、有無迴避、有無依法辯護、公開審理、證據調查程序等。

Q5受命法官在三審能做什麼?

依第394條第2項代為調查事實,並得囑託他法院法官協助調查。

Q6起訴程序有瑕疵三審會怎麼處理?

依第3項得命補正,不會因此直接判無罪,程序會被拉回重走。

Q7三審與再審差在哪?

三審審法律適用,再審才是推翻確定判決事實的管道,門檻極高。

Q8二審判決書的事實欄為什麼重要?

它鎖死三審能攻擊的範圍,用字差一點,三審活路差很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05条・第411条(上告審=法律審,原則拘束於原判決認定之事實)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83조·제384조(상고심=법률심)
🇩🇪 德國StPO § 337(Revision:僅審查法律適用錯誤,受原審事實認定拘束)
🇫🇷 法國Pourvoi en cassation(Cour de cassation 僅審法律不審事實,CPP art. 567 et s.)
🇺🇸 美國上訴審查標準:法律問題採 de novo、事實認定採 clearly erroneous/deferential 標準(無單一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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