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4 條
- 1.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 2.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 3.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94條規定第三審為法律審,以第二審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僅程序與職權調查事項可自行調查事實。
Q · 上訴第三審還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法院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重新認定事實。例外只有兩個縫隙:一是訴訟程序事項(如送達、迴避、公開審理、辯護人選任),二是第393條但書的職權調查事項,這兩類三審才可以自行調查事實。因此到三審階段,事實層面的戰爭已在二審結束,能攻擊的只剩法律適用錯誤與程序瑕疵。
白話解讀
三審的世界觀是這樣的:二審判決書裡寫的事實,就是既成事實。不管你覺得多冤枉,不管證人其實說了不同的話,三審法官都以二審確認的事實為準。這是本條第一項前段的鐵律。但這條鐵律留了兩個縫隙:訴訟程序的事(例如送達有沒有合法、公開審理有沒有落實),以及第393條但書那五款職權調查事項,三審法官可以自己調查事實。這兩個縫隙是你在三審唯一能挑戰「事實面」的空間。第二項和第三項處理實務操作:調查事實可以指定一位受命法官去做,或委託其他法院協助;調查後發現起訴有瑕疵可以命補正,發現原本沒審判權的法院因法律變動變成有審判權,就不當無審判權處理。這條看起來技術,但它定義了一個殘酷的事實:到三審這一關,你的案件事實基本上已經被鎖死,想翻案幾乎不可能靠改變事實達成,只能靠法律適用的錯誤。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確立第三審的「法律審」性質:第三審法院須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上不自為事實認定,僅就訴訟程序事項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並得以受命法官或囑託他院法官行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上訴第三審還能推翻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嗎?▾
原則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三審以二審確認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不重新認定事實。例外只有訴訟程序事項與第393條職權調查事項。
Q2上訴三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不行。新證據屬事實層面,三審不審,應改走再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Q3三審還能挑戰什麼?▾
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以及訴訟程序瑕疵,例如送達不合法、未依法辯護、公開審理或證據調查程序違法。
Q4刑事訴訟法第394條是什麼?▾
確立第三審為法律審,以二審確認事實為判決基礎,原則不重新認定事實。
Q5什麼是法律審?▾
上訴審只審查原判決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不重新認定事實的審級。
Q6什麼是訴訟程序事項?▾
送達、迴避、辯護人選任、公開審理、審判期日到場、證據調查程序等與訴訟合法性有關的事項。
Q7三審為什麼不審事實?▾
三審制把事實認定交給一二審、法律適用審查交給三審,是效率與專業分工的制度設計。
Q8三審上訴理由要怎麼寫?▾
改以『依原確認事實,法律上不構成X』為主軸,並逐項盤點訴訟程序瑕疵。
Q9三審怎麼主張程序瑕疵?▾
依第394條但書,系統檢查送達、迴避、辯護、公開審理、證據程序是否合法並具體指明。
Q10事實認定錯誤怎麼救濟?▾
三審不審事實,須改走再審程序(第420條),準備新證據及法定再審事由。
Q11起訴程序有瑕疵三審會怎麼做?▾
依第3項得命補正,不會直接判無罪,程序會被拉回重走。
Q12第三審 vs 第二審差在哪?▾
二審是事實審可重新認事、提新證據;三審是法律審受二審事實拘束,只審法律與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