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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95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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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遇上訴有第 384 條不合法事由,或上訴人逾 20 日未提出理由書狀,應以判決駁回,屬程序駁回而非實體審查。

Q · 上訴三審後忘了補上訴理由書,案子會怎樣?

會。逾期沒補理由書,三審不看內容直接判決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後段,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未在第 382 條第 1 項規定的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且到三審判決前都還沒補,法院應以判決駁回。這是程序性駁回,法官不會審理你的冤情或案件實體,等於在程序關卡上直接出局。

白話解讀

上訴三審有兩道生死關卡,這條就是第一道:上訴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三審法官連看你案件內容都不會看,直接判決駁回。什麼叫不合法?第384條列了:上訴權人不對、超過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將上訴駁回。本條還加了一條:第382條要求你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如果你到三審判決前還沒提出,視為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換句話說,三審有兩個時間陷阱:一個是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要提起上訴),一個是上訴理由書期間(提起上訴後20日內)。兩個都是20日,都從不同時間點起算。錯過任何一個,你連進入三審實質審查的門票都沒有,案件就在程序關卡上死掉。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不審你冤不冤,只審你動作快不快、對不對。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程序駁回規定,分兩種情形:上訴有第 384 條所列不合法事由(上訴權人不適格、逾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駁回),或上訴人逾第 382 條第 1 項所定 20 日期間、於三審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兩者均以判決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是什麼?

三審上訴的程序駁回規定,上訴不合法或逾期未補理由書,法院不審實體直接判決駁回。

Q2上訴理由書要在幾天內提出?

依第 382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且三審判決前仍未補即被駁回。

Q3上訴期間和上訴理由書期間一樣嗎?

不一樣。上訴期間 20 日從判決送達起算,理由書期間 20 日從提起上訴起算,兩段串聯。

Q4第 395 條的程序駁回和第 396 條的實體駁回差在哪?

395 是程序不合法直接出局,396 是審理後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Q5什麼叫上訴不合法?

依第 384 條,上訴權人不適格、逾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將上訴駁回等情形。

Q6上訴理由書狀是什麼?

提起上訴後依法定期間提出、敘明違背法令上訴理由的書狀,未提出發生失權效。

Q7程序駁回是什麼意思?

上訴不具備合法要件時,法院不審案件實體即以判決駁回,與審理後的實體駁回不同。

Q8上訴三審怎麼避免被第 395 條駁回?

先標兩個 20 日死線 → 確認上訴權人資格 → 20 日內遞上訴狀 → 20 日內補理由書狀。

Q9上訴理由書要在幾天內、向誰提出?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第 382 條第 1 項)。

Q10兩個 20 日期間怎麼算?

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起算 20 日內提起;理由書期間從提起上訴起算 20 日內補提,兩段串聯。

Q11來不及寫理由書怎麼辦?

先遞「上訴理由書(暫)」附聲請狀請求延展,留下已提出紀錄,降低被直接駁回風險。

Q12第 395 條 vs 第 396 條差在哪?

395 是程序不合法直接出局不審實體;396 是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_labelitem_aitem_b_labelitem_b
駁回性質第 395 條(程序駁回)上訴不合法或逾期未補理由書,判決駁回第 396 條(實體駁回)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是否審實體第 395 條(程序駁回)不審案件實體第 396 條(實體駁回)已審酌實體始駁回
與第 384 條關係第 395 條(程序駁回)三審以判決駁回第 384 條(原審裁定駁回)原審以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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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性質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是否審實體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與第 384 條關係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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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性質
上訴不合法或逾期未補理由書,判決駁回
是否審實體
不審案件實體
與第 384 條關係
三審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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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性質
第 396 條(實體駁回)
是否審實體
第 396 條(實體駁回)
與第 384 條關係
第 384 條(原審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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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性質
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是否審實體
已審酌實體始駁回
與第 384 條關係
原審以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原審法院接受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0231129 制定)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0170728 制定)

原審法院接受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0231129 制定)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0560113 全文修正)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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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