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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