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遇上訴有第 384 條不合法事由,或上訴人逾 20 日未提出理由書狀,應以判決駁回,屬程序駁回而非實體審查。
Q · 上訴三審後忘了補上訴理由書,案子會怎樣?
會。逾期沒補理由書,三審不看內容直接判決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後段,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未在第 382 條第 1 項規定的 2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且到三審判決前都還沒補,法院應以判決駁回。這是程序性駁回,法官不會審理你的冤情或案件實體,等於在程序關卡上直接出局。
上訴三審有兩道生死關卡,這條就是第一道:上訴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三審法官連看你案件內容都不會看,直接判決駁回。什麼叫不合法?第384條列了:上訴權人不對、超過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將上訴駁回。本條還加了一條:第382條要求你在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如果你到三審判決前還沒提出,視為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換句話說,三審有兩個時間陷阱:一個是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內要提起上訴),一個是上訴理由書期間(提起上訴後20日內)。兩個都是20日,都從不同時間點起算。錯過任何一個,你連進入三審實質審查的門票都沒有,案件就在程序關卡上死掉。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不審你冤不冤,只審你動作快不快、對不對。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程序駁回規定,分兩種情形:上訴有第 384 條所列不合法事由(上訴權人不適格、逾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駁回),或上訴人逾第 382 條第 1 項所定 20 日期間、於三審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兩者均以判決駁回,不進入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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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上訴的程序駁回規定,上訴不合法或逾期未補理由書,法院不審實體直接判決駁回。
依第 382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且三審判決前仍未補即被駁回。
不一樣。上訴期間 20 日從判決送達起算,理由書期間 20 日從提起上訴起算,兩段串聯。
395 是程序不合法直接出局,396 是審理後認為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依第 384 條,上訴權人不適格、逾上訴期間、判決不得上訴、原審已將上訴駁回等情形。
提起上訴後依法定期間提出、敘明違背法令上訴理由的書狀,未提出發生失權效。
上訴不具備合法要件時,法院不審案件實體即以判決駁回,與審理後的實體駁回不同。
先標兩個 20 日死線 → 確認上訴權人資格 → 20 日內遞上訴狀 → 20 日內補理由書狀。
提起上訴後 20 日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狀(第 382 條第 1 項)。
上訴期間從判決送達起算 20 日內提起;理由書期間從提起上訴起算 20 日內補提,兩段串聯。
先遞「上訴理由書(暫)」附聲請狀請求延展,留下已提出紀錄,降低被直接駁回風險。
395 是程序不合法直接出局不審實體;396 是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而駁回。
| 比較面向 | item_a_label | item_a | item_b_label | item_b |
|---|---|---|---|---|
| 駁回性質 |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 上訴不合法或逾期未補理由書,判決駁回 | 第 396 條(實體駁回) | 審理後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
| 是否審實體 |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 不審案件實體 | 第 396 條(實體駁回) | 已審酌實體始駁回 |
| 與第 384 條關係 | 第 395 條(程序駁回) | 三審以判決駁回 | 第 384 條(原審裁定駁回) | 原審以裁定駁回不合法上訴 |
原審法院接受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原審法院接受上訴之書狀或理由書後,應於三日內將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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