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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