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84 條(原審法院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規定,原審法院對程式不合法、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的第三審上訴,得以裁定駁回;但可補正者須先命補正。
Q · 上訴被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還有救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原審法院駁回的是程序層面的問題(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權已喪失),不是案情實體。被駁回後,當事人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若駁回事由屬於「可補正」的程式瑕疵(如漏附委任狀),法院依法必須先定期間命補正,不得逕行駁回;唯有逾期未補正才會被駁回。
白話解讀
你的上訴還沒進最高法院的門,就可能被原審法院擋下來。這條賦予原審法院(通常是高等法院)一個守門員的角色:如果你的上訴在程序上有問題,原審法院可以直接用裁定駁回,不必送到最高法院。哪些情況會被擋?三種: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格式錯、逾期、沒委任律師等)、法律上不應准許(例如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硬要上訴)、上訴權已經喪失(例如已撤回又再上訴)。但這條也留了一個但書:如果程序瑕疵是「可以補正」的,法院必須先給你一個期間讓你補。不能不教而殺。這個但書救了很多案件。問題是,什麼叫「可補正」、什麼叫「不可補正」,實務上的界線比你想的模糊得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原審程序篩查規定,賦予原審法院(通常為高等法院)在卷宗送交最高法院前的守門權限: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已喪失的上訴,得以裁定駁回;但屬可補正之程式瑕疵者,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落實程序保障與訴訟經濟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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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384 條是什麼?▾
規定原審法院對程序不合法的第三審上訴得裁定駁回,可補正者須先命補正。
Q2什麼叫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指逾期、格式錯誤、未委任第三審律師、上訴狀缺漏等程序要件不備。
Q3可補正和不可補正差在哪?▾
漏附委任狀等可補正,須先命補正;逾期上訴、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等不可補正,逕行駁回。
Q4上訴被原審駁回怎麼辦?▾
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提起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
Q5原審駁回和最高法院駁回差在哪?▾
原審駁回(384)只審程序、可抗告;最高法院駁回(395、396)可能含實體、多為終局。
Q6收到命補正裁定要做什麼?▾
在法院指定期間內完成補正,且最好一併檢查其他程序要件,逾期即駁回。
Q7沒委任第三審律師會被駁回嗎?▾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未委任屬可補正瑕疵,法院應先命補正。
Q8上訴逾期能補正嗎?▾
不能。逾越上訴期間屬不可補正,原審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原審法院駁回(§384) | 最高法院駁回(§395、§396) |
|---|---|---|
| 審查機關 | 原審法院(多為高等法院) | 最高法院 |
| 駁回事由 | 僅程序:不合程式/不應准許/上訴權喪失 | 程序不合法(395)或實體無理由(396) |
| 補正機會 | 可補正之程式瑕疵須先命補正 | 原則不再命補正 |
| 救濟途徑 | 得提起抗告 | 通常為終局,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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