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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1. 1.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於接受答辯書或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2. 2.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具意見書。
  3. 3.無檢察官為當事人之上訴案件,原審法院應將卷宗及證物逕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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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385 條規定第三審上訴卷宗先送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7 日內添具意見書後再轉最高法院。

Q · 上訴第三審後,案件是直接到最高法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5 條,原審法院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要先把卷宗與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即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須於 7 日內添具意見書再送最高法院;若對原審意見無補充則毋庸添具。但無檢察官為當事人的自訴案件,原審法院直接送最高法院,跳過這道程序。

白話解讀

案件通過了原審法院的程序篩查(第 384 條沒擋下來),接下來呢?這條規定的是一套精密的接力賽流程。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書、或答辯期限屆滿後,要把全案卷宗和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注意,不是直接送到最高法院,而是先送到最高檢察署。為什麼要繞這一道?因為第三審檢察官要在 7 天內針對案件添具「意見書」。這份意見書是檢察官以公益守護者的角度,對案件法律爭點提出獨立的判斷。如果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的看法跟原審檢察官的上訴書或答辯書完全一致,可以不另外寫意見書。另一個例外是:沒有檢察官當事人的自訴案件,原審法院直接把卷宗送進最高法院,跳過檢察署這一關。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5 條為第三審上訴的卷宗送交程序規範:原審法院於答辯期間屆滿後,應將卷宗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由其於 7 日內添具意見書後轉送最高法院;自訴案件則逕送,構成第三審審理啟動前的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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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訴第三審後案件直接到最高法院嗎?

不是,卷宗先送最高檢察署,檢察官 7 日內添具意見書再轉最高法院。

Q2最高檢察署的意見書是什麼?

檢察官以公益角度對案件法律爭點提出的獨立判斷,會成為案卷一部分。

Q3檢察官一定要寫意見書嗎?

不一定,若對原審上訴書或答辯書無他意見即毋庸添具。

Q4意見書的 7 天期限是硬性的嗎?

是,逾 7 日未提出即視為無他意見,案件照送最高法院。

Q5自訴案件流程一樣嗎?

不一樣,無檢察官為當事人的自訴案件由原審法院逕送最高法院。

Q6怎麼查案件送到哪一站?

可透過律師向原審法院書記官詢問是否已送最高檢察署或最高法院。

Q7意見書當事人看得到嗎?

送交第三審法院後成為案卷一部分,律師閱卷時可看到。

Q8上訴到判決通常要多久?

無法定期限,實務上常數月,最耗時是最高法院排案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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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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