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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86書狀之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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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2. 2.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得補提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附繕本送達他造。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還能補充上訴理由嗎?

可以,第三審判決前都能補提追加理由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案件繫屬第三審法院後、判決作成前,上訴人與他造當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其中「追加理由書」可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補進新論點、新判例。但截止點是「未判決前」,而最高法院的評議日期不會預先通知,這個窗口何時關閉不可預測,發現新論點應儘速提出。

白話解讀

錯過了在原審法院階段提書狀的期限?別慌,這條開了一扇後門。在最高法院還沒判決之前,上訴人和對造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甚至「追加理由書」。追加理由書是這條最關鍵的設計:它允許你在上訴之後、判決之前,把新發現的法律論點補進去。發現了一則對你有利的最新判例?律師想到了一個原本沒寫進去的法律論述?都可以用追加理由書送進去。但這扇門什麼時候關上?「未判決前」。問題在於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什麼時候會評議判決,所以這個窗口的關閉時間對你來說是不可預測的。想補就趁早,不要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為第三審程序中的書狀補提規定,允許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判決前,持續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要求附具繕本由書記官送達他造,藉以保障判決作成前的充分論辯權與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追加理由書跟原本的上訴理由書有什麼不同?

上訴理由書是上訴的基礎文件,沒提可能被駁回;追加理由書是判決前額外補充的書狀,功能在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兩者格式相同,差別在提出時機與功能。內行人提示:追加理由書不要把原論點換句話重說,法官看得出來,它必須有「新」的東西。

Q2最高法院什麼時候會判決?我怎麼知道還來不來得及補提?

最高法院評議日期不會提前通知當事人。可請律師透過書記官查詢是否已分案、排入評議;一旦排入評議時間就很緊。最保險是有新論點就立刻提,不要累積。內行人提示:被告在押的案件依法應優先處理,判決會來得較快,更不能拖延。

Q3補提的書狀對方會看到嗎?會不會法官看了對方卻不知道?

會看到。依本條第二項,書狀須附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他造當事人,因此不會發生「法官看了、對方不知道」的不對等情形。內行人提示:正因對方一定收得到,追加理由書要假設對方會逐點反駁來撰寫。

Q4最高法院判決前可以補提理由嗎?

可以。刑訴 386 條允許判決前提出追加理由書、意見書等,把新論點補進案件。

Q5追加理由書是什麼?

在原始上訴理由書外、第三審判決前補進新論點或新判例的書狀,常是翻盤關鍵。

Q6什麼叫繕本送達?

書狀要附與他造人數相符的副本,由法院書記官送交對方,保障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Q7追加理由書跟上訴理由書差在哪?

上訴理由書是基礎文件沒提可能被駁回;追加理由書是判決前的補充,功能在補新論點。

Q8追加理由書怎麼提出?

確認案件繫屬第三審且未判決 → 撰寫聚焦新論點的書狀 → 附繕本 → 向第三審法院遞狀。

Q9追加理由書要寫什麼內容?

聚焦新論點、新判例或新法律分析角度,不要把原論點換句話重說,法官看得出來。

Q10怎麼知道還來不來得及補提?

請律師透過書記官查詢是否已分案、排入評議;最保險是有新論點就立刻提,不要累積。

Q11補提書狀要不要附副本?附幾份?

要。依第二項須附繕本,份數對應他造當事人人數,由書記官送達。

Q12追加理由書 vs 意見書差在哪?

追加理由書由上訴人補進新上訴論點;意見書是當事人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功能定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書狀提出人時機功能
上訴理由書上訴人上訴時/補提期間內上訴的基礎文件,未提可能被駁回
答辯書他造當事人收受上訴後針對上訴主張提出反駁
意見書當事人雙方判決前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
追加理由書上訴人判決前上訴後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常為翻盤關鍵

提出人

上訴理由書
上訴人
答辯書
他造當事人
意見書
當事人雙方
追加理由書
上訴人

時機

上訴理由書
上訴時/補提期間內
答辯書
收受上訴後
意見書
判決前
追加理由書
判決前

功能

上訴理由書
上訴的基礎文件,未提可能被駁回
答辯書
針對上訴主張提出反駁
意見書
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
追加理由書
上訴後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常為翻盤關鍵

立法沿革 4

(0170728 制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受理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0341130 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0560113 全文修正)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 上訴人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0170728 制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231129 制定)

第三審法院,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受理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0341130 修正)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0560113 全文修正)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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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