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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書狀之補提)

  1. 1.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2. 2.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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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得補提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附繕本送達他造。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還能補充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案件繫屬第三審法院後、判決作成前,上訴人與他造當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其中「追加理由書」可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補進新論點、新判例。但截止點是「未判決前」,而最高法院的評議日期不會預先通知,這個窗口何時關閉不可預測,發現新論點應儘速提出。

白話解讀

錯過了在原審法院階段提書狀的期限?別慌,這條開了一扇後門。在最高法院還沒判決之前,上訴人和對造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甚至「追加理由書」。追加理由書是這條最關鍵的設計:它允許你在上訴之後、判決之前,把新發現的法律論點補進去。發現了一則對你有利的最新判例?律師想到了一個原本沒寫進去的法律論述?都可以用追加理由書送進去。但這扇門什麼時候關上?「未判決前」。問題在於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什麼時候會評議判決,所以這個窗口的關閉時間對你來說是不可預測的。想補就趁早,不要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為第三審程序中的書狀補提規定,允許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判決前,持續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要求附具繕本由書記官送達他造,藉以保障判決作成前的充分論辯權與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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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386 條的追加理由書是什麼?

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於第三審判決前補進新論點或新判例的書狀。

Q2追加理由書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三審法院判決前都可以,但評議日期不可預知,宜儘速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書狀提出人時機功能
上訴理由書上訴人上訴時/補提期間內上訴的基礎文件,未提可能被駁回
答辯書他造當事人收受上訴後針對上訴主張提出反駁
意見書當事人雙方判決前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
追加理由書上訴人判決前上訴後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常為翻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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