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得補提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附繕本送達他造。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還能補充上訴理由嗎?
可以,第三審判決前都能補提追加理由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案件繫屬第三審法院後、判決作成前,上訴人與他造當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其中「追加理由書」可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補進新論點、新判例。但截止點是「未判決前」,而最高法院的評議日期不會預先通知,這個窗口何時關閉不可預測,發現新論點應儘速提出。
錯過了在原審法院階段提書狀的期限?別慌,這條開了一扇後門。在最高法院還沒判決之前,上訴人和對造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甚至「追加理由書」。追加理由書是這條最關鍵的設計:它允許你在上訴之後、判決之前,把新發現的法律論點補進去。發現了一則對你有利的最新判例?律師想到了一個原本沒寫進去的法律論述?都可以用追加理由書送進去。但這扇門什麼時候關上?「未判決前」。問題在於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什麼時候會評議判決,所以這個窗口的關閉時間對你來說是不可預測的。想補就趁早,不要賭。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為第三審程序中的書狀補提規定,允許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判決前,持續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要求附具繕本由書記官送達他造,藉以保障判決作成前的充分論辯權與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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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由書是上訴的基礎文件,沒提可能被駁回;追加理由書是判決前額外補充的書狀,功能在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兩者格式相同,差別在提出時機與功能。內行人提示:追加理由書不要把原論點換句話重說,法官看得出來,它必須有「新」的東西。
最高法院評議日期不會提前通知當事人。可請律師透過書記官查詢是否已分案、排入評議;一旦排入評議時間就很緊。最保險是有新論點就立刻提,不要累積。內行人提示:被告在押的案件依法應優先處理,判決會來得較快,更不能拖延。
會看到。依本條第二項,書狀須附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他造當事人,因此不會發生「法官看了、對方不知道」的不對等情形。內行人提示:正因對方一定收得到,追加理由書要假設對方會逐點反駁來撰寫。
可以。刑訴 386 條允許判決前提出追加理由書、意見書等,把新論點補進案件。
在原始上訴理由書外、第三審判決前補進新論點或新判例的書狀,常是翻盤關鍵。
書狀要附與他造人數相符的副本,由法院書記官送交對方,保障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上訴理由書是基礎文件沒提可能被駁回;追加理由書是判決前的補充,功能在補新論點。
確認案件繫屬第三審且未判決 → 撰寫聚焦新論點的書狀 → 附繕本 → 向第三審法院遞狀。
聚焦新論點、新判例或新法律分析角度,不要把原論點換句話重說,法官看得出來。
請律師透過書記官查詢是否已分案、排入評議;最保險是有新論點就立刻提,不要累積。
要。依第二項須附繕本,份數對應他造當事人人數,由書記官送達。
追加理由書由上訴人補進新上訴論點;意見書是當事人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功能定位不同。
| 書狀 | 提出人 | 時機 | 功能 |
|---|---|---|---|
| 上訴理由書 | 上訴人 | 上訴時/補提期間內 | 上訴的基礎文件,未提可能被駁回 |
| 答辯書 | 他造當事人 | 收受上訴後 | 針對上訴主張提出反駁 |
| 意見書 | 當事人雙方 | 判決前 | 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 |
| 追加理由書 | 上訴人 | 判決前 | 上訴後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常為翻盤關鍵 |
對於第二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第三審法院,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受理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對於第二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第三審法院,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受理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推事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推事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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