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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書狀之補提)
- 1.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 2.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第三審法院判決前,當事人得補提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附繕本送達他造。
Q · 上訴到最高法院後,還能補充上訴理由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案件繫屬第三審法院後、判決作成前,上訴人與他造當事人都可以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其中「追加理由書」可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補進新論點、新判例。但截止點是「未判決前」,而最高法院的評議日期不會預先通知,這個窗口何時關閉不可預測,發現新論點應儘速提出。
白話解讀
錯過了在原審法院階段提書狀的期限?別慌,這條開了一扇後門。在最高法院還沒判決之前,上訴人和對造當事人都可以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甚至「追加理由書」。追加理由書是這條最關鍵的設計:它允許你在上訴之後、判決之前,把新發現的法律論點補進去。發現了一則對你有利的最新判例?律師想到了一個原本沒寫進去的法律論述?都可以用追加理由書送進去。但這扇門什麼時候關上?「未判決前」。問題在於你不知道最高法院什麼時候會評議判決,所以這個窗口的關閉時間對你來說是不可預測的。想補就趁早,不要賭。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386 條為第三審程序中的書狀補提規定,允許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判決前,持續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並要求附具繕本由書記官送達他造,藉以保障判決作成前的充分論辯權與程序上的武器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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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386 條的追加理由書是什麼?▾
在原始上訴理由書之外,於第三審判決前補進新論點或新判例的書狀。
Q2追加理由書要在什麼時候提出?▾
第三審法院判決前都可以,但評議日期不可預知,宜儘速提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書狀 | 提出人 | 時機 | 功能 |
|---|---|---|---|
| 上訴理由書 | 上訴人 | 上訴時/補提期間內 | 上訴的基礎文件,未提可能被駁回 |
| 答辯書 | 他造當事人 | 收受上訴後 | 針對上訴主張提出反駁 |
| 意見書 | 當事人雙方 | 判決前 | 就特定爭點補充意見 |
| 追加理由書 | 上訴人 | 判決前 | 上訴後補進新論點、新判例,常為翻盤關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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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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