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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86 條(書狀之補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2.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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